臺南男大生將國中女帶回學校宿舍嘗禁果「賠50萬」 法院以有悔意判緩刑

陳姓男大生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國中二年級女學生,明知對方可能未滿14歲,仍帶回學校宿舍發生性行爲;法院審理時,陳承認犯行,表示願提出50萬元賠償,臺南地院念其年紀甚輕,確有悔意,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臺南市1所私立大學陳姓男大生前年9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探探」認識當時未滿14歲的國中二年級女學生,明知對方仍是國中生,仍相約在一間超商見面;當天中午見面後,陳提議帶女生到學校的宿舍聊聊,女生答應後,陳將她帶回宿舍時就與對方發生性行爲。

之後女生母親發現女兒有異狀,查看手機報警提告;偵訊時,陳姓男大生承認發生性行爲,沒有強迫對方,但辯稱有問她是不是國二,她的言行舉止不像國中,有可能是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檢方認爲,陳自己是大一學生,參以我國學制,應知悉國二學生年紀爲13至14歲。

檢方認定,陳應可預見女學生於案發時年紀可能爲未滿14歲女子,卻未確認清楚逕與發生性行爲,主觀上已預見被害人可能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竟仍執意爲之,自有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不確定故意,依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提起公訴。

合議庭審理時,陳姓男大生承認犯行,依據女生指證、手繪陳的宿舍房間平面圖、2人「探探」、「Instagram」通訊軟體訊息往來截圖、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佐證,認定陳的自白與事證相符,本案事證明確,陳的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合議庭指出,案發時陳就讀大學一年級,甫年滿18歲,正值年輕氣盛,對於男女間性愛行爲充滿好奇與衝動,思慮或有不周,未能剋制一時情慾,致觸法網;陳並非以暴力或違反女方意願爲之,堪認主觀惡性並非重大,又承認犯行,提出以50萬元代價賠償,依法酌減其刑。

合議庭審酌,陳的行爲影響女生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所爲誠有不該,雖然被害人未接受和解,但考量其年紀甚輕、承認犯行,確有悔意,目前仍爲大學在學生,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爲性交罪,判刑1年10月、宣告緩刑3年,爲避免再犯,緩刑期間命應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合議庭表示,兼顧被害人及其母親權益,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陳應給付2人共50萬元損害賠償負擔,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啓自新。

陳姓男大生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國中二年級女學生,明知對方可能未滿14歲,仍帶回學校宿舍發生性行爲。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