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積電法律戰下一步?法界:告違反營業秘密 羅唯仁拚競業條款無效

臺積電針對前資深副總羅唯仁,將出任Intel英特爾執行副總裁,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後續法律戰如何展開,引發外界好奇;法界人士表示,臺積電是否已掌握羅違反營業秘密法的證據,提告刑事訴訟,以及羅方是否主張臺積電的競業條款,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將是下一波法律戰觀察重點。

臺中地院前法官、現任律師江彥儀說,「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通常會有一個本案訴訟,例如車禍案件的被害人,會向肇事者提出侵權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但爲在案件審理期間,避免肇事者脫產的話,被害人還可以聲請對肇事者名下財產的假扣押處分,已確保審結時,仍確保自身權益。

江彥儀說,臺積電狀況也一樣,羅唯仁是臺積電前資深副總,顯然有掌握其營業秘密的權限,羅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前,一定也會簽署競業禁止的合約,以避免臺積電的關鍵技術外泄,影響競爭力,羅要到英特爾任職一事,若已是「生米煮成熟飯」,即已構成違反競業條款,所以臺積電提告民事求償,定暫時狀態處分,是必需採取的程序。

江彥儀說,另外刑事部分,臺積電可能已展開內部調查,針對羅唯仁在職期間,是否有接觸或將公司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外泄的狀況,若有掌握具體證據,臺積電下一步應該是向檢察機關,提起違反營業秘密法的告訴。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陳宗元說,此案爭點在於當初臺積電與羅唯仁的競業禁止條款如何簽訂,臺積電雖認定羅到英特爾任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但羅方也可依勞基法9-1條的規定,主張臺積電的競業禁止條款無效。

陳宗元說,該條文的規定包括,是否屬僱主應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是否是勞工任職間可接觸、使用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越合理範圍,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爲,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以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等規定。

陳宗元說,另外勞基法9-1條針對競業條款的規定,是在2015年12月16日公佈,若競業條款在是該時點前簽署,則不能使用該條,僅能做參考標準,另依民法72條,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臺積電前資深副總經理羅唯仁將至英特爾任職,臺積電展開法律訴訟。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