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刑痛毆逼吃貓大便、麪包蟲 冷血兇手二審判決出爐
私刑痛毆逼吃貓大便、麪包蟲 冷血兇手二審判決出爐(示意圖,達志影像)
桃園市八德區之永誠社負責人林碩葳,負責人力派遣及宮廟出陣頭之工作,但他卻在民國112年對前來求職的簡性被害人囚禁施虐還逼吃貓屎、麪包蟲後致死,ㄧ審依傷害致死罪將林判刑17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考量林男給付被害人家屬賠償金,依傷害致死等罪改判6月到11年10月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
112年12月22日晚間某時,簡姓被害人到永誠社入職,卻表示要回花蓮辦理身心障礙手冊事宜,林碩葳等人因而心生不滿毆打簡,並找林姓少年等人輪流看管被害人,使被害人無法離開永誠社大門,直至113年1月19日凌晨。112年12月24日至27日,在永誠社1樓,林碩葳、楊暉恩因被害人無法摺好紙蓮花,竟指示手下餵食被害人食用貓大便,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112年12月底或113年1月初之不詳時間,在永誠社1樓,林碩葳因懷疑被害人要對潘姓共犯年約5歲之女兒心生不軌,竟與潘共同傷害被害人,指示潘餵食被害人食用麪包蟲,對被害人施以凌虐。113年1月18日晚間,林碩葳等人共同傷害被害人,致其受有肢體多處外傷、頭臉部擦挫傷及裂傷、四肢大面積擦挫傷,且因未將被害人送醫或實施任何包紮、救治,造成多量皮下軟組織出血、橫紋肌溶解症而死亡。
高院審酌林碩葳明知被害人有智能障礙之情形,竟動輒打罵,林碩葳更指使少年等人以餵食貓大便、麪包蟲之方式凌虐被害人,並共同拘禁被害人,斷絕其向外求助之機會,極盡以多欺寡、恃強凌弱之能事,且於被害人受傷之際,與人輪番毆打被害人,終致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所爲令人髮指,但考量林碩葳已給付被害人家屬賠償金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