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誇大療效 高雄市府裁罰3521萬餘元

高雄市衛生局今天表示,食品廣告誇大不實或宣傳醫療效能屬違規,去年開出257張裁處書,罰金達3521萬餘元。其中有16家業者稱可治療眼疾、心血管等,違規嚴重,共罰2400萬元。

衛生局今天新聞稿表示,爲避免民衆受誇大不實或宣傳醫療效能的食品廣告誤導,持續積極查處違規食品廣告,總計去年共開出257張裁處書,累計裁罰金額達新臺幣3521萬餘元,遭罰業者較113年增加35.3%。

衛生局指出,受罰業者中有16家業者鎖定高齡族羣,違規產品鎖定視力保健、代謝與血糖管理及骨骼關節類健康問題,廣告宣稱治療眼疾、心血管、腫瘤、免疫性疾病等涉及醫療效能詞語,違規樣態嚴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共裁罰2400萬元。

衛生局表示,許多食品透過電視購物節目及網路廣告擴大販賣營利,動輒宣稱可減肥瘦身、提升免疫力、預防或治療癌症、糖尿病、眼疾、骨骼關節等疾病,已涉誇大不實或宣傳醫療效能,依法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認定,則可加重處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衛生局說明,遭加重裁處的16家業者多鎖定高齡族羣,包括常見的視力保健(葉黃素)、控糖代謝(苦瓜胜肽)、關節行動力(龜鹿、鱷魚原膠)及心血管循環、腦部認知、神經修復等需求,主要利用誇張數據、模擬醫學術語及不實見證來誤導民衆。

衛生局指出,有業者將苦瓜胜肽標榜爲口服植物性胰島素;或是宣稱視力產品「10天逆轉600種眼部病變、修復視神經萎縮、告別白內障及青光眼」。甚至宣稱產品具「醫護等級抗癌效果」,能降低癌症指數、使腫瘤或子宮肌瘤縮小。

衛生局重申,食品絕對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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