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未養女兒卻要討扶養費 民法1118條之1適用重點

生父未養她卻要討扶養費,民法1118條之1適用重點,法官判決免除女兒的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名自幼由母親獨力扶養長大的女子,成年後卻面臨須依法扶養多年未曾盡父責的生父。法院日前審理後認定,生父在女兒未成年期間,長年未盡任何扶養與照顧義務,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女兒反向扶養,顯失公平,因此,判決免除其對生父的扶養義務。

判決指出,女子小筠主張,自出生以來即由母親小尼單獨扶養照顧,父親阿崠(均化名)不僅未曾同住,也從未關心其生活狀況,更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形同缺席其整個成長過程。如今父親年邁失能,依法主張受扶養權利,卻反由她承擔責任,顯然不合情理,因此,依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考量,阿崠現年65歲,已無謀生能力,名下也無任何所得與財產,目前由社會福利體系安置,每月基本安置費用高達4萬5千元,確實符合受扶養要件。依據民法相關規定,成年子女原則上須依父母需求與自身經濟能力,負擔相應扶養義務。

不過,法院審酌小筠所提事證,並傳喚其母小尼作證。小尼證稱,當年懷孕期間即因婚姻失和提前離開夫家,生產前後皆獨自承擔照顧責任,阿崠僅偶爾露面,從未實質提供經濟或生活支持。小筠出生後,生活費、照顧與教育支出,全由她負責,甚至須仰賴孃家資助與打零工收入度日。

小尼表示,她與阿崠在小筠年約5歲時離婚,之後阿崠就未再與母女聯繫,也未負擔任何扶養費。小筠的成長與生活,後續則由她再婚後的家庭支撐完成,生父阿崠在其人生歷程中幾乎完全缺席。

法院指出,民法第1118條之1設有例外規定,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法院得依個案情形,免除其扶養義務,以符合公平原則。

法官認爲,本案中,阿崠在女兒最需要照顧的未成年階段,完全未盡爲人父的法定責任,對其成長毫無實質貢獻,若仍要求女兒承擔扶養責任,顯屬強人所難。綜合全案事證,法院認定,小筠主張爲真,阿崠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依法免除小筠對其生父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