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總處:公務員違規赴陸 各機關應予懲處
行政院通令各部會及縣市政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人事總處同時強調,公務員若違規赴陸,除了依兩岸條例處罰外,各機關也應檢討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近期發函通令中央、地方各部會及縣市政府,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有中國大陸居住證,強調若違反規定亦未據實以告,各單位應「予以適當處置」。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時也強調,公務員若違規赴陸,除了依兩岸條例處罰外,各機關也應檢討行政責任,予以懲處。
監察院日前通過監委林文程的調查報告,指公務員違法違規前往中國大陸事件未能有效遏止,赴陸管理機制顯有闕漏,並衍生重大國安隱憂,提案糾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權責機關,人事總處迴應將加強督促各機關落實人員赴陸管理。
人事總處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內政部訂頒「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覈准後,方得赴陸。
公務員若違反規定,除了依兩岸條例第91條處以罰鍰外,各機關也應本於權責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檢討行政責任,予以適當之懲處。
人事總處強調,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陸,均應依規定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人事總處後續也將持續加強宣導,督促各機關落實所屬人員赴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