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在夫家潑5輛機車汽油 一審不認恐嚇判無罪 二審逆轉有罪

彰化縣陳姓女子是外籍配偶,與高姓男子已離婚,陳女前年與前夫家人爭執後,提汽油到前夫家的三合院內,朝5輛機車潑汽油後離開,檢方認定無點火行爲,以恐嚇罪起訴,一審認定,陳女僅潑汽油,無明示、暗示加害行爲的惡意通知,無主觀犯意,判無罪,二審認定,陳女潑汽油,導致高的家人心生畏懼,構成恐嚇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

檢警調查,陳姓女子與高姓男子曾是夫妻,陳女在2024年9月23日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高男住處的三合院內,與高男家人發生爭執,陳女將攜帶的汽油,潑灑在三合院內的5輛機車,隨後離開,因高男聞到汽油味後,委請家人調閱監視器,才發現是陳女所爲。

檢方認定,陳女僅潑汽油,沒有點火行爲,不構成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構成「着手」的要件需有「點燃引火媒介物」的行爲,才屬預備階段,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當天要去找前夫,但前夫不在家,與前夫的家人吵架,當下生氣,所以拿要加機車的汽油,拿來潑灑在前夫家三合院的多輛機車上,但身上沒有打火機。

法官審酌,當時被潑汽油的被害人3人,都不在三合院內,陳女沒有點燃汽油,也沒留隻字片語,提及欲對被害人3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施加惡害,反而在潑灑汽油後,逕自離開現場,陳女在案發過程中,沒有任何語言、文字或其他行爲,明示或暗示將於將來對被害人3人加以不利惡害的通知,顯無證據足以證明其主觀上有恐嚇的意思,判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則審認,陳女在潑灑汽油後,高男的其中一名家人,看到高男等人在沖洗機車,得知陳女潑汽油後,心生畏懼,而汽油屬易燃、高度危險物品,若將汽油任意潑灑在車輛上,一旦接觸火源或高溫,油氣極易遭引燃並延燒,而對生命、身體、財產造成危害,認定陳女有犯意與犯行,依恐嚇罪,判拘役30天,可易科3萬元,仍可上訴。

彰化縣陳姓女子前年到前夫家的三合院,朝多輛機車潑汽油,一審判無罪,二審認定是恐嚇,判拘役30天。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