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署擬修法 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
氣象署研擬修《氣象法》,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圖爲孩童頂着烈陽在遊戲區玩耍。(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署長呂國臣表示,面對極端氣候,36度高溫已不罕見,氣象署研擬修《氣象法》,將高溫納入災害性天氣;被問到修法是否爲了給高溫假法源,呂強調,僅是呈現客觀的環境數據。不過,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若非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遇到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各縣市也可以自行宣佈停班停課,高溫假仍有可能放。
氣象署於2018年6月15日開始發佈「高溫資訊」,5年後又精進內容,除以縣市爲單位發佈外,還進一步提供更細緻的鄉鎮市區燈號資訊。氣象署訂的高溫定義,爲地面最高氣溫上升至攝氏36度以上,依據觀測或預測的氣溫高低與延續情形,分黃燈、橙燈、紅燈3種等級。
儘管氣象署有發佈高溫燈號,但在《氣象法》中對災害性天氣的定義,包括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颱風、大雨、豪雨、雷電、冰雹、濃霧、龍捲風、強風、低溫、焚風、乾旱等天氣現象,卻沒有包含「高溫」。
呂國臣指出,考量到全球暖化、極端天氣等,因此正研擬修法,將高溫也納入《氣象法》裡,做與時俱進的調整,預計今年可將草案報給行政院。而未來高溫特報的定義,是否參考現行高溫燈號資訊?呂國臣認爲可以再討論。
至於修法是否爲了給高溫假法源?呂國臣笑稱,現在低溫也沒有低溫假、豪雨沒有豪雨假,氣象署是要提供客觀的環境數據,給各行各業、尤其農漁業等做決策時的依據,例如工地勞工要有適當的防曬、降溫,或是學校要不要暫停戶外活動等,「高溫假非氣象署的權責」。
國內討論「高溫假」多年,但仍沒有定案,行政院指出,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尚不宜以法制化規範。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佈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作業Q&A」,人事行政總處曾於2013年間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研商,各方共識因高溫難以明確定義,現階段尚不宜以法制化方式規範高溫停班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