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挨罰1千2控「警不在場」算偷拍 搬舊法條慘被法官打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圖/維基百科)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廖姓騎士因超速被移動式測速儀器逕行舉發,慘吞1200元罰款,廖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員警架設儀器後即離開現場,未顯示身分,程序有明顯瑕疵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審理,超速取締僅需依法設置預告標誌,且相關作業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判決駁回訴訟。
判決書指出,廖姓男子於2025年9月間,騎乘機車行經九如鄉臺3線時,因行車速度達時速66公里,超過當地50公里速限,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儀器拍照舉發,被裁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
廖男對此表示不服,他主張,舉發員警明顯是在設定好測速照相機的連續拍照或攝影功能後,便逕自離開現場。他認爲這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關於警察行使職權應顯示身分的規定,且不符合內政部警政署頒佈之「交通違規稽查作業注意事項」,認爲舉發程序具有明顯瑕疵,難謂適法。
高雄區監理所則辯稱,當天在距離測速儀器150公尺處已依法設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且標誌清晰可辨,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監理所強調,逕行舉發本就是針對「不宜攔截」或「利用科學儀器輔助」的情形,屬於「非接觸式」採證,員警無須在車輛行經瞬間顯示身分。
法院審理,認爲警察採用移動式儀器取締超速,只需在前方100至300公尺處設置明顯的標誌(即警52標誌),讓駕駛人有預見可能性即可,員警並不需要站在儀器旁供民衆辨識。
法院進一步指出,廖男引用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早於2019年12月31日即經內政部警政署宣告停止適用。法官確認該測速儀器檢定合格且標誌設置無誤,廖男超速屬實,縱非故意亦有過失,因此駁回其訴訟,廖男除須繳納罰鍰外,還須負擔300元的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