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受邀赴日擔任AV翻譯 男攝影師「喊同房」 她拒出發挨告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精通日文的王姓女子,受邀到日本擔任AV產業相關翻譯工作,當她向發出邀約的攝影師確認工作細節時,對方起初卻回答要同住一間房,王女想了幾天後決定拒絕,被索賠3909元的機票費,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王女終止口頭契約於法有據,判攝影師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攝影師主張,該名王姓女子於113年7月11日,允諾他在同年8月28日確定於同年9月18至20日前往日本執行口譯工作,未料,出發前夕,王女卻藉詞推託,突取消前往日本工作行程,因此提告求償,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仍需要再賠償告3909元的機票錢。
王女挨告後表示,當時她詢問該名攝影師飯店預算時,對方竟回答同房,後來才改稱訂兩間房間,但此舉已經讓她深感不安,基於人身安全,才於出發日兩週前推辭翻譯工作,且機票也可變更其他口譯人員姓名,而非使機票作廢,4000元也已足夠更改機票手續費。
高雄地院審理時,根據雙方對話王女曾向攝影師表示:「飯店需要我來找嗎?」,對方回稱:「可以呀,預算2000以內,我們同一間房,兩小牀」等語,王隨即回覆:「這樣我不太方便」,對方纔改稱:「那就兩間房吧,找便宜的」等語。
法官認爲,尤其雙方前往日本工作性質涉及日本AV產業鏈,本質上含有煽情、色情成份,而王女終止係爭口頭契約後,該名攝影師還回稱:「你這樣不是跟臺灣女優一樣嗎?到了拍攝之前就因爲自己心理上的問題放鳥」,言談中已有未適當尊重女性措詞,疊加被告不適感及人身安全的危害性,王女終止口頭契約,於法有據,駁回該攝影師之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