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疑遭性侵 教唆6友人押男方到靈骨塔「逼學狗爬 」虐打 判決出爐

黃姓男子疑對一名女子性侵,被女子找6名友人綁走黃男,押到一處靈骨塔旁施虐,女子被臺南地方法院判刑6月,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黃姓男子被控對一名女子性侵,女子請6名友人替她出氣,將黃男強押到一處靈骨塔,頸部套上狗項圈、綁上狗煉後,命令他學狗爬,分持棍棒、或以拳腳毆打成傷,黃男請友人幫他擔保後獲釋,臺南地院依共同凌虐妨害自由罪這名教唆的女子判刑6月,緩刑2年及提供義務勞務42小時,可上訴。打人的陳男等6人另案被判刑6至8月不等,併科罰金3至9萬元,並與黃男和解。

判決指出,女子控告黃男性侵案發生在民國113年底,尚由檢方偵辦中,但女子不甘受辱,在114年1月14日晚間,向陳、郭2友人哭訴,陳便聯繫李姓、方姓等4名友人,將涉嫌性侵的黃男約到關廟區某釣蝦場碰面;陳、郭等6人見黃男到場,將他押上車,帶往一處靈骨塔,進行私刑拷打凌虐。

陳、郭2人在等待黃男過程中,先到在五金百貨行購買尼龍束帶、狗項圈、狗煉及膠帶等物;當晚11時許,將黃男押到靈骨塔後,命令黃脫去衣物,再將狗煉、狗項圈套在黃男頸部,命令黃男學狗爬,衆人即以拳打腳踢、持棍棒毆打,將黃壓制在地,造成黃受有頭部、背部、左眼鈍傷、微量腦出血、四肢多處擦挫傷等。

經過一番毆打凌虐後,黃男跪地求饒,陳男讓黃男打電話請友人擔保,才獲得釋放;黃由劉姓友人載離現場,隔天凌晨1時到醫院急診就醫,並向警方報案提告。

法官認定,女子指控黃男對她性侵,因心有不甘,即教唆陳男等人對黃男進行私刑凌虐,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漠視國家法令,影響社會治安,考量她與黃男間疑似性侵害糾紛尚在偵辦中,而黃男遭受剝奪自由時間約2至3小時,女子已有悔意,且參與毆打凌虐的6人與黃男和解並賠償,酌量減輕其刑,依妨害自由罪對這名女子判刑6 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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