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誘11歲女童拍裸照 賠36萬還被判刑3年6月

18歲男大生透過臉書認識一名11歲國小女童,竟要女童拍裸照給他看,9個月後又到女童家中和她親熱撫胸,直到女童的母親發現異狀,氣得報警,事後男大生和解需賠36萬元,彰化地方法院仍依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猥褻罪,將男大生重刑3年6月。

判決書指出,半工半讀就讀大學進修部的18歲男大生2023年4月間透過臉書認識當年還未滿12歲的國小女童,二人認識才3天,男大生就想邀女童「愛愛」,被女童拒絕後,男大生不死心,再傳訊說「懲罰你,裸照一張」、「我最愛你了」、「要露臉臉」。

男大生先傳自己的下半身裸照給女童,引誘女童也拍攝裸露胸部及私密處回傳給他看,隔年2024年2月間,男大生到女童家中和她親熱,以手撫胸猥褻女童。事後女童母親發現女兒手機內兩人對話,氣得報警。

事情曝光後,雙方達成和解,男大生需賠償36萬元,雖女童也爲男大生說話,說自己是自願的,但法官認爲,女童爲未滿12歲之人,對於男女感情及性事仍懵懂無知,雙方經由網路認識不到3日,被告就引誘女童拍攝性影像供其觀看,更於9個月到女童家中對其爲猥褻行爲,影響女童身心健康發展。

法官認爲,男大生雖坦承犯行,但也唆使女童刪除相關對話訊息,及陳述對他有利證詞,雖達成和解,但在判決前都還未給付第一期1萬元賠償款給女方,難認被告確有悔意,不過男大生並沒有前科,法官仍將他重刑3年6月。

一名男大生引誘才從網路認識3 天的11歲女童拍裸照給他看,後來還和女童親熱猥褻她,彰化地方法院將他重判3年6月。 記者林宛諭/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