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有狗在旁邊…運將起步輾死遊蕩犬「阿肥」 處分緩起訴、罰1萬元

王姓男子涉嫌明知遊蕩犬躺在車旁,貿然起步撞擊並輾過牠,傷重致死。檢方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審酌一時失慮觸法,並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王男並應支付1萬元給公庫、接受1場法治教育。示意圖,非新聞當事照。圖/ingimage

王姓男子涉嫌明知遊蕩犬躺在車旁,貿然起步撞擊並輾過牠,傷重致死。檢方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審酌一時失慮觸法,並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王男並應支付1萬元給公庫、接受1場法治教育。

檢察官起訴指出,王男去年7月20日走進基隆區漁會旁停車場,駕駛他的計程車要離開時,在知道被愛狗人士取名「阿肥」的遊蕩犬,趴臥在車道的情況,可以預見貿然起步,可能撞上阿肥,仍然開車起步,導致左前輪撞擊並輾過阿肥。

送醫檢查發現,阿肥的左側肱骨近端骨折、左側髖關節脫臼、雙側後腳神經反射微弱,因而肢體嚴重殘缺,且雙側後腳神經功能喪失。長期照顧、餵食阿肥的臺灣貓狗人協會志工,號召友人集資救治,但阿肥仍在8月8日死亡。

基隆市警二分局通知王男到案,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基隆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王男涉犯動物保護法第6修,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規定,並因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指出,王男犯行非屬法定本刑爲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王男無前科,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悔悟,參酌刑法規定,認以緩起訴處分爲適當。緩起訴期間1年,王男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

王姓男子涉嫌明知遊蕩犬躺在車旁,貿然起步撞擊並輾過牠,傷重致死。檢方認定違反動物保護法,審酌一時失慮觸法,並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王男並應支付1萬元給公庫、接受1場法治教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