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 國道旁堆1500噸廢料山 5人遭訴
苗檢偵辦造橋鄉雙鶴山鐵皮廠堆置約1500公噸廢塑膠案,上月27日偵查終結起訴5人,另緩起訴8人並限期繳納緩起訴處分金。(苗栗地檢署提供/呂麗甄苗栗傳真)
位於國道二隊大隊部旁的苗栗縣造橋鄉雙鶴山私人鐵皮廠房,遭非法堆置約1500公噸汽車廢料及廢塑膠混合物,廠區僅以鐵皮或混凝土圍籬,若崩落恐波及國道安全。苗栗地檢署上月27日偵結,依《廢棄物清理法》起訴承租人黃男、地主賴男及仲介李男等5人,並求處2年6月以上刑期。胡姓及其他8人緩起訴,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該案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曾亭瑋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偵辦。檢方調查,黃姓男子向地主賴男承租造橋鄉多筆土地及鐵皮廠房,作爲堆置事業廢棄物場所。李男則負責仲介,自民國111年6月起至112年1月間,以每車次最高10萬元代價,收受胡男、李男及張男所經營數家環保公司交付的廢汽車座椅內皮革及海綿等廢塑膠混合物。
檢方查出共載運77車次,總價逾770萬元,其中52包以太空包盛裝堆置於廠區內,面積約2198平方公尺,總重量約1500公噸,已自行清除的部分也有1223公噸。
承租土地的黃姓男子與李姓仲介,因各4次棄置大量事業廢棄物,犯罪情節重大,檢方建請法院各判處2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賴姓地主因2次租借土地供傾倒廢棄物,也被建議量刑2年6月以上,並聲請沒收200萬元不法所得。其餘胡姓男子及其他8名涉案人因情節較輕,予以緩起訴,並限期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副局長蔡政勳表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或非法處理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最重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