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羣組傳「moron」被告 法官指雖粗鄙但這理由判無罪
某財團法人福利基金會的同事在LINE成立一個工作羣組,成員討論爲個案換尿布對話過程中,其中A女傳訊息留言英文單字「moron」(意即:白癡)迴應B女請班導把A退羣的言論,B女認爲妨害名譽,裁圖提告公然侮辱罪。法官認爲,用詞雖粗鄙但未構成公然侮辱罪,判A女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A、B兩女爲同事,平時有成立一LINE工作羣組討論工作事項,去年3月27日晚,被告A女見告訴人B女與該班級其他服務員在討論如何使用所服務對象的尿布等公事,先傳送英文單字「disgusting」(意即:噁心)至羣組內,但隨即收回訊息。但B女已標記羣組成員班導,留言表示「妳要不要踢A出這個羣組?她寫英文人身攻擊,自以爲高水準。」
判決書說,A女接着以英文「go ahead」、「I wonder you can understand what I said」(意即:請便,我懷疑妳是否能聽懂我說的話)發言迴應B女,再留訊息英文單字「moron」(意即:白癡),B女提告A公然侮辱罪。
A女向法官坦承有在羣組上傳文字「moron」,但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指僅是情緒性反應,她一開始的英文訊息並非針對告訴人,但告訴人當衆指責她、又要求別人踢她出羣,她在被指控及被排擠的狀況下,情緒激動纔會寫出不恰當的文字,沒有要侮辱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
B女向法官證稱,該羣組都是工作上同事,她和班導在討論個案使用尿布的事情,當時A女沒有參與討論,只有人身攻擊,就是針對她。
法官審理指出,羣組內之人均爲同事、扣掉被告及告訴後,僅有3人,應認見聞者甚少,且侮辱言詞僅1個單字,雖勉強構成特定多數人的公然情境,但羣組內既全部都是相識的人,告訴人的社會及人格評價自應累積於平日共事過程中,被告口出惡言僅會讓他人認定其修養不足,即使造成告訴人不滿不快,但實際上不至於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貶損、侮辱,依檢方所提事證,尚難構成然侮辱罪。
法官並說,依卷「moron」翻譯搜尋結果,該文字意思爲「白癡」,在羣組傳送時,包含被告及告訴人共5人,確實屬特定多數人之公開場合,A女也確實以負面言語公然迴應B女,但尚無法僅因用詞粗鄙即認爲構成公然侮辱,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
很多人都會用LINE傳送工作訊息,有人在工作羣組傳「moron」(白癡)被告,法官指雖粗鄙但這原因判無罪。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