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度載妹開房遭妻抓包 人夫辯稱「純按摩」!結局出爐
臺北一名人妻阿芳(化名)驚覺丈夫阿強(化名)行爲異常,委外調查後,竟發現丈夫開着她的車,載着不明女子兩度前往「印石旅館」開房間。(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人妻阿芳(化名)驚覺丈夫阿強(化名)行爲異常,委外調查後,竟發現丈夫開着她的車,載着不明女子兩度前往「印石旅館」開房間。人妻身心受創,憤而向丈夫求償200萬元。臺北地院審理後,認定丈夫行爲確實侵害配偶權,判決人妻勝訴,但金額大打折扣,僅獲賠4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對結婚超過10年的夫妻,育有2名子女,婚姻卻亮起紅燈。阿芳指控,她在去年7月發現丈夫阿強有異狀,進一步追查發現,丈夫於去年8月26日、9月10日,兩度駕駛她的汽車,載着同一名女子進入旅館,其中9月10日那次更停留長達1個多小時。阿芳認爲丈夫與他人發生性行爲,嚴重破壞婚姻信任,導致她罹患失眠、混合性焦慮及憂鬱症,因此提告求償。
面對妻子指控,丈夫阿強在法庭上矢口否認有逾矩行爲。他辯稱,當天是因爲夫妻吵架,加上自己帶狀皰疹發作,身心承受巨大壓力,纔會找按摩小姐到旅館「純按摩」。他還聲稱,小姐看到他的皰疹後不敢碰他,兩人只是在房內「各自休息」,時間到了他就送對方離開,絕無發生性行爲,並強調自己已手寫道歉信、願意賠償20萬元,一心只想迴歸家庭。
然而,法官審理後並不採信丈夫的說詞。法官認爲,若真是單純的按摩服務,小姐在無法工作的情況下,理應會立刻離開,不可能還與客人在房間內「各自休息」,甚至最後還讓客人開車載送到特定地點下車。這種互動模式顯非一般交易關係,而是具有一定熟悉程度的友人。
法官指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抓姦在牀」爲必要要件,只要夫妻一方的行爲逾越了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破壞了婚姻的共同生活與信任,就構成侵害。本案中,丈夫與其他女性同處旅館房間內,已屬侵害配偶權且情節重大。
最終,法院斟酌兩造學經歷、經濟狀況(阿芳年收約180萬、阿強年薪約160萬),及侵害情節後,認爲200萬求償金額過高,判決阿強應賠償阿芳4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