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制度修法 四點聚焦
行政院提出《民法》親屬編修法,擬調整離婚制度,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23)日審查相關法案,仍有不少分歧,立委討論聚焦贍養費是否因再婚終止、分居離婚判定、剩餘財產分配、年金請求權等四大爭點。
這項修法是緣於憲法法庭在2023年判決,認爲現行《民法》規定,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可能導致「部分違憲」,法務部因而提出修法。昨日討論聚焦四爭點。
首先針對贍養費,政院版草案規定,如果再婚,前配偶就可不用再付贍養費,但多位立委關注,既然贍養費屬補償性質、而非扶養義務,難道因再婚、身分改變後,就可一筆勾銷?希望法務部再好好思考。
其次,針對離婚判定,政院版草案規定,「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夫妻之一方可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司法院版規定「不同居已達三年,且在繼續狀態中」。
司法院認爲,主張「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之事實,可能存在舉證困難,極易造成離婚訴訟程序曠日廢時,進而損及當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第三,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政院版草案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但司法院對此持保留態度,不建議此項修法,認爲與現行條文明定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有何不同,尚待釐清。
最後有立委提案建議,增訂離婚可請求對方享有的職業年金請求權。對此,銓敘部表達反對,原因是公務員未具退休金請求權前,能領多少退休金具高度不確定性。若將職業年金期待權納入得請求分配範疇,實務上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