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呼叫器連爆案 13人求償遭駁
二○二四年黎巴嫩真主黨員所持呼叫器接連爆炸釀成死傷,呼叫器貼有臺灣「金阿波羅」公司商標,國際關注。刑事部分檢調查無不法,民事部分仍有多名外籍人士跨海求償,士林地方法院認爲原告委任程序未完成,告訴及聲請皆駁回。
士林地院指出,十三名外籍人士對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清光及FGE在臺人員吳玉蓁等請求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
此案原告爲外國人,住居國外,起訴及聲請訴訟救助時未於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上簽名,二名律師也未提出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委任書,金阿波羅方爭執其委任文件真實,原告仍未於法院裁定四十天內補正經認證的委任書,因此駁回。
二○二四年九月十七日,黎巴嫩發生呼叫器連鎖引爆案,相關呼叫器上出現金阿波羅公司商標,士林地檢署隔日主動分案,指揮調查局國安工作站及警方調查,發現爆炸的AR-九二四呼叫器並非在臺製造及出口,而是跨國集團FGE(Frontier Group Entity)在國外研發製造。
相關呼叫器之所以出現金阿波羅商標,是因該公司與FGE曾於二○二二年簽定備忘錄,由FGE支付每年一定金額品牌授權費並訂購一定數量金阿波羅公司其他產品,取得金阿波羅自行生產權及商標授權。經查無證據顯示許清光、吳玉蓁等人事前知悉或協助呼叫器在黎巴嫩引爆,臺灣與黎巴嫩爆炸案無涉,全案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