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屢針對陸配 內政部還要折騰?

花蓮縣陸配村長鄧萬華先前因被認定未放棄大陸「國籍」遭解除職務,經過訴願,由花蓮縣府撤銷原處分,這起案件具有強烈的指標意義,更是開啓對內政部今年以來諸多類似政策的檢討契機。

歸根結柢,陸配既已取得臺灣戶籍、成爲臺灣地區人民,並經一定的年限後服公職,這本就不是一個國籍法的問題。在憲法增修條文的國家統一前架構下,區別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依照的是兩岸條例,而不是國籍法,因爲對憲法而言,大陸地區人民並沒有國籍的問題,若據此要求陸配背景的民選公職人員應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佐證資料」,這在兩岸現實中根本走不通。

就以內政部最近修改的法規「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要求新增繳納「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爲例,連海基會都在昨日表示,沒有看過這類公證書,既然護照公證書都沒見過,甭提放棄大陸「國籍」的證明。

近兩年,陸配參選的「國籍」問題不斷被提出,如民衆黨不分區立委名單上的徐春鶯、國民黨籍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等案例,不過時任陸委會主委邱太三還駁斥「兩國論」的質疑,但賴政府上臺伊始,其實就着重在以「國籍」定義「中華民國」,兩國論早就「不是問題」。

除內政部上述「許可辦法」,還有修正「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大幅收緊相關規範,乃至於年初宣佈「大陸人民等同我國國民」之解釋停止適用等,這些都是中央政府用行政手段衝擊人民權利的一環。

但這些舉措,以及所欲彰顯的「國籍法」儼然成爲「兩岸條例」上位法律的思維,對於社會大衆到底是便利還是擾民?今年陸配除籍證明案引發的民怨,殷鑑就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