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機注意!變換車道「有打方向燈」 因一狀況仍恐被罰3000元
駕駛上路要注意,打方向燈有規定要打完全程。示意圖/ingimage
開車上路如有變換車道,𫛤駛人務必要打方向燈,但除了打燈外,時間也很重要。日前有位駕駛行駛臺61線時,雖然他有打方向燈,但因爲燈號沒有「全程閃爍」,所以遭到後方車輛檢舉,開罰3000元。駕駛雖然不服檢舉,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明確表示,方向燈必須顯示到「這活動結束」,因此最後駕駛遭法院判決敗訴。
這名駕駛主張,他在變換車道前已提前打燈,而且在開車的過程中,並沒有造成危險,質疑裁罰過重。不過,法院審理後指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變換車道時,方向燈必須從車身開始偏移起持續閃爍,直到「四輪完全進入新車道」爲止。法官勘驗畫面發現,該車在壓線過程中燈號幾次已經熄滅,並非全程持續顯示,認定違規屬實。
所以到底方向燈要打多久才合法呢?法規強調要「全程使用」,意思是從準備跨線開始,到車輛完全進入新車道、回正後才能關閉。如果只是在要切換的瞬間「閃一下」方向燈,或者是在車身還沒入線前就熄燈,都是沒有依照規定變換車道。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般道路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處1,200元至3,600元,若是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罰鍰則提高爲3,000元至6,000元。
另外,車輛在左轉專用道停等紅燈時,如果沒有「全程」開啓方向燈,可能會遭到後車檢舉,而收到罰單。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駕駛人於左轉或右轉時,應於行駛至轉彎前30公尺處開啓方向燈。而在變換車道、超車、靠邊停車及起步等行爲中,也應全程使用方向燈,就算在等紅燈的狀態下,方向燈也不能關掉;違者依42條將處以1200元至3600元,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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