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賣地「沒過戶就往生」 兒子繼承須列報遺產

▲一位老翁去年底賣出一筆土地卻尚未過戶便辭世,兒子小明後擔心遺產稅暴增。示意圖非事發地。(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葉國吏/綜合報導

一位老翁去年底賣出臺南一筆土地卻尚未過戶便辭世,兒子小明後擔心遺產稅暴增,所幸即時詢問稅務人員,依規定申報遺產、債務與債權,順利避開漏報受罰的風險,也釐清土地交易未完成時的課稅眉角。

土地已賣不等於不算 遺產登記時間點是關鍵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只要被繼承人生前簽好買賣契約,但過世前仍未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這筆房地在法律上仍屬其名下財產,申報遺產稅時就必須列入。

不過也不是全然吃虧,因爲被繼承人生前負有把土地交付給買方的義務,這在稅務上被視爲尚未清償的責任,可以當作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表示,遺產包含「別人還沒給付的錢」,所以也要一併申報遺產稅。(示意圖/記者賴志昶攝)

未收價金也要算 債權同樣跑不掉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是以死亡當下留下的一切財產來計算,包含「別人還沒付給你的錢」。也就是說,賣地後尚未收齊的款項,屬於應收帳款,必須一併申報。

換句話說,土地列入遺產,同時扣掉相同金額的未清償義務,而還沒入袋的價金,則會被歸類爲債權,三者都要老實呈現。

以老翁的實際狀況來看,稅務專家舉例說明,他在114年12月初把土地以2億元賣給買方,但月底過世時,登記還沒辦完,且仍有1億5000萬元未收到。這時,土地要以當年度公告現值8000萬元計入遺產,同時也能列8000萬元債務扣除。至於那筆還沒拿到的1億5000萬元,則必須當成債權,一併加進遺產總額計算,整體稅額才能算得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