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父戶外猥褻幼女!「隔褲摸私處」3分鐘 目擊者全拍下
▲北部1名噁心的父親竟拉着6歲大女兒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示意圖/翻攝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令人髮指!北部一名男子竟把歪念動到年僅6歲的親生女兒身上,自以爲四下無人,隔着外褲撫摸女童私密部位,還強拉女童的手觸碰自己的生殖器,強制猥褻得逞,行徑惡劣。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全案發生於去年某日下午,男子趁與女兒在戶外獨處時心生歹念,將手伸向女童褲子外側,隔着外褲撫摸其私密處,隨後再抓起女童的手觸碰自己生殖器,全程約3分鐘,未料整個過程遭人目擊。
檢警介入後,男子否認犯行,辯稱「只是拿她的手不小心碰到我的生殖器,沒有用手碰她」。然而,女童作證時明確表示「爸爸有摸我」,並坦言自己不喜歡爸爸。目擊證人也證稱,當時並非短暫接觸,而是持續約3分鐘,看得相當清楚。
檢警指出,女童的親友證稱,女童曾向她表示「爸爸有摸我私密處」;另有證人提供錄影畫面,清楚拍下被告在案發時地,以手隔着外褲撫摸女童外陰部,並持女童之手隔着外褲撫摸自己陰莖,相關畫面已製作勘驗筆錄附卷。
此外,檢察官爲求謹慎更請醫院出具鑑定函文,認定女童敘述內容符合其年齡發展程度,智能與認知能力屬中等水準,具備基本表達及陳述能力,未見虛構情節。
檢方並援引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93號判決指出,所謂「猥褻行爲」,係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行爲人性慾,並侵害他人性自主權之行爲。又依刑法第224條規定,「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不限於強暴、脅迫等具體手段;若被害人未滿14歲,應從保護兒少立場寬廣解釋其意涵。
尤其未滿7歲之幼童尚無成熟之性自主決定能力,法律上對其保護標準更爲嚴格,只要對其爲猥褻行爲,即屬違反其意願,不需另行證明有強暴或脅迫情形。檢方因此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一、性侵害事件警語範例:(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