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陣營批選擇性公佈筆錄 司法院:依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司法院迴應柯文哲陣營的批評,一切依法行政。(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民衆黨發言人吳怡萱批評司法院公佈的京華城案法院審理過程,並非完整公佈,乃是「選擇性公佈」。吳怡萱也質疑原本修法授權爲「延遲播送」,但司法院公佈的版本卻經過剪輯。對此,司法院1日下午迴應,一切都是依照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法律而行,符合法律規定。

吳怡萱指稱,司法院終於公佈京華城案法院審理過程,但很遺憾的是司法院「選擇性公佈」,她認爲,原本修法授權延遲播送,是讓社會能事後檢視法庭攻防,沒想到司法院卻「擴張詮釋」,把延遲直播變成剪輯後的紀錄片,導致許多證人指控檢方辦案方式有問題的片段,通通消失不見。

▲司法院迴應表示,公佈京華城案的法庭活動,完全依照立法院公佈的法律。(ETtoday資料照/司法院提供)

吳怡萱還提到,時任都發局長的黃景茂,法庭上針對檢察官辦案的證詞,以及法院開庭勘驗朱亞虎訊問光碟時,公訴檢察官的迴應,這些全都沒有在司法院公佈的審理過程中,她最後提到,「遮掩事實是無法找回司法信任」。

對於吳怡萱的質疑,司法院發佈聲明迴應。首先針對公佈審理內容的部分,司法院強調,根據立法院修正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程序之錄音、錄影,司法院再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僅系將前開規定之「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所以黃景茂作證,以及勘驗朱亞虎訊問光碟,這些都屬於法院的「審判程序」,並非言詞辯論程序,不須公開。

▲司法院迴應柯文哲陣營的批評,一切依法行政。(ETtoday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對於「延遲播送」的部分,司法院迴應,依照前開法律規定,並未使用「直播」用語,另外相關法規也規定,司法院得以依照當事人聲請,將法庭上的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爲之,以保護其個人權益,所以司法院乃是依照立法院制定修正的法律,依法行事,符合法規及立法目的。

以下爲司法院聲明全文:

有關媒體報導外界質疑法院選擇性公播京華城案審理過程一事,本院澄清說明

一、現行法庭公播規定,系委員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修正動議,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公開播送之內容僅限於依法公開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程序之錄音、錄影。本院依該條第9項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下稱公播辦法)第5條第2項,僅系將前開規定之「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以刑事案件爲例,所稱言詞辯論,係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

二、前述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之規定,並未使用「直播」用語,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爲保護參與訴訟者之權益,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之聲請,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爲之。爲落實上開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之公開播送,自非法庭現場「直播」。再參酌提案委員於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公開播送」並非「直播」(LIVE)」,而系「延後播出」,故本院訂定之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之規定及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