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 惡保母姊妹二審維持原判
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涉長期凌虐一歲十個月男童「剴剴」,造成他全身四十二處傷勢、牙齒斷裂、生殖器裂傷,最終低血容性休克死亡,一審依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兒童犯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死罪,分判劉氏姊妹無期徒刑、十八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昨駁回上訴,維持判劉彩萱無期徒刑、劉若琳十八年徒刑。可上訴。
剴剴案二審由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陪席法官黃怡菁組成合議庭,宣判後一百多頁判決書公開上網,創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紀錄。
合議庭認爲,一審認定劉家姊妹有凌虐剴剴行爲,事實與卷內事證相符,未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高院指出,劉彩萱身爲專業保母,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安全感及信任感,但見剴剴沒有家屬探視關懷,主管機關也未有效發揮監督功能,利用自身優勢權力支配關係,在剴剴尚無反抗能力、難以求援處境下,將剴剴視爲宣泄情緒工具,三個月內反覆密集以非人道方式凌虐,方式「五花八門」。
合議庭認爲,劉彩萱甚至將凌虐剴剴照片傳送給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不時夾雜嘲弄、辱罵剴剴言語,從中獲得滿足,是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實在無從以剴剴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爲,作爲合理化凌虐的藉口,劉彩萱上訴主張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所致,不可採信。
判決指出,剴剴是未滿兩歲幼兒,身體及心理上仍需依附於成年人,但他生前最後三個月在飢餓、寒冷、捆綁、毆打中度過,身心經歷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剝奪生命權,年幼心靈所產生的恐懼,不是一般成年人能承受,遑論未滿兩歲幼兒。
高院認爲一審已說明劉彩萱犯罪手段、所生損害較過往判決案件情形嚴重,雖劉彩萱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小幅度下修責任刑,仍無從撼動無期徒刑的責任刑上限,量刑未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難認有何裁量不當。
劉若琳參與程度較劉彩萱低,因此量刑較低,一審量處十八年徒刑,也沒有裁量不當之處,檢察官指劉若琳量刑過輕、劉彩萱指量刑過重,也都不採信。另劉家姊妹羈押期間一月卅一日屆滿,合議庭認爲兩人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一併裁定自二月一日起再延長羈押兩個月。
本案源於劉彩萱二○二三年九月一日起全天照護剴剴,多次以不聽話爲由,用繩索、布條捆綁四肢及頭部,將剴剴身體對摺,用口罩、保麗龍遮蓋眼睛後,用膠帶將剴剴綁附在椅腳,更曾捆綁後塞進水桶,長時間讓剴剴裸體躺在地上、雙腳擡高跨在門上,不得變換姿勢。
劉彩萱、劉若琳重複使用爬滿蟑螂紙杯盛裝廚餘、絞碎燒焦物餵食剴剴,不幫剴剴穿衣,致剴剴營養不良、感染肺炎,同年十二月廿三日晚間剴剴嘔吐、手腳冰冷,劉彩萱隔日送醫,剴剴仍因低血容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