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國道安全帶系腋下...挨罰3000 「因爲生病」法官信了
▲彰化一男子行經國6未系安全帶遭開罰3000元,他以「罹患肺癌裝人工血管」爲由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葉品辰/臺中報導
巫姓男子去(2025)年9月在國道6號行駛時,被警方拍到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遭開罰3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罹患肺癌、左胸裝有人工血管,安全帶壓迫會造成疼痛,只能暫時將安全帶移至腋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巫男確有特殊身體狀況,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2025年9月28日下午1時9分許,巫男獨自駕駛自用小客貨車從彰化永靖前往日月潭散心,行經國6西向28.7公里處時,被國道公路警察局員警認定「駕駛人未依規定系安全帶」開單舉發,案件移送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後,監理所於同年12月23日裁處3000元罰鍰。
巫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表示他因罹患肺癌,先前接受化學治療,並在左上胸植入人工血管,醫院建議植入後避免壓迫左胸部位,而安全帶長時間壓在左胸上會產生刺痛,因此才暫時將安全帶移到腋下位置,並非完全未系安全帶,待身體狀況好轉後仍有恢復正常使用。
不過監理所答辯指出,巫男當初提供的醫療文件只能證明他確有病況,但未能證明其「無法或不適宜系安全帶」,且依警方採證照片顯示,駕駛人左肩至胸前確實沒有安全帶系掛痕跡,因此認爲違規事實明確,裁罰並無不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表示,從警方照片來看,巫男確實沒有依規定系安全帶,但他確實罹患肺癌並在左胸植入人工血管,法院也函詢醫院,院方回覆表示,患者在手術初期局部可能出現疼痛,醫療建議也包含減少壓迫並可視情況調整安全帶鬆緊度,法院認爲的確存在可阻卻責任的特殊情況,判決撤銷原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