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吸毒後開車購物遭攔檢 車上搜出4顆「喪屍煙彈」判6月

▲李姓現役軍人去年5月凌晨在住處施用「喪屍煙彈」後外出開車購物,因交通違規遭警攔檢,在車上搜出4顆煙彈。(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現役軍人去年5月凌晨在住處施用「喪屍煙彈」後開車外出購物,因交通違規遭警方攔檢,警方在車上搜出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煙彈4顆,採集其尿液送驗,驗出二級毒品依託咪酯呈陽性反應;桃園地院改爲簡易判決處刑,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本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20歲李姓男子爲現役軍人,於去年元月入伍服役,5月初放假返家,1日晚間8時許在其中壢區住處,以電子煙加熱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翌日凌晨2時30分許,開車外出至平鎮區購物,凌晨3時40分許開車行經平鎮區金陵路3段附近時,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查,經警方取得其同意後,依法對其車內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即俗成「喪屍煙彈」共計4顆,警方將其帶回警局偵訊。

同日凌晨4時40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驗出依託咪酯呈陽性反應,且濃度超標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標準,警方依法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桃檢偵結依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法官改爲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審酌,被告於施用毒品後,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對他人及自身安全、財產造成之危害至巨;惟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錯之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依刑事訴訟法改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李姓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現役軍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