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為求刺激搭臺馬輪竟進女性臥鋪 拿走女子球鞋猥褻後放回遭訴
施姓士官從東引搭臺馬輪返臺途中,拿走1名女子的右腳球鞋回到鋪位,射精在鞋內又放回原位,被害女子覺得噁心報案。施男認罪,比對DNA也相符,被控涉犯毀損罪。被控竊盜部分,因施男射精後有還鞋,未佔有,檢方認爲不符犯罪要件。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10月間施男從連江縣東引鄉中柱港搭乘臺馬輪,駛向基隆港返臺休假。施男疑未追求刺激,進入女性臥鋪,拿走被害女子放在臥鋪旁,白色的右腳球鞋。
施男把女子的球鞋帶進自己的臥鋪內,再打起布簾,然後對着球鞋射精,再把這支球鞋帶回女性臥鋪,放在原來的位置。
施男來拿球鞋,還有把球鞋放回原位的時候,被害女子都有看見他的背景。施男放回鞋子離開後,女子起身查看,發現球鞋中有不明液體,散發濃厚異味,把球鞋帶到臺馬輪服務檯告知此事,並提供線索及報案。
施男在船上得知東窗事發,向船務人員坦承是他做的,並在下船後,由海巡人員帶回調查。檢方調閱案發時船艙內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比對施男及鞋內液體DNA相符,認爲施男涉犯毀損罪,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方指出,被害女子證稱,當天她有看到拿走鞋者的背影,對方放回鞋子時,她也只有看到背影,後來把雙鞋子包起來,拿去船上服務檯,上岸後看到海巡人員帶走施男,可見施男拿該鞋的目的,是爲射精在鞋內並返還,尚難有不法所有意圖,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同。
施姓士官從東引搭臺馬輪返臺途中,拿走1名女子的球鞋,射精在鞋內又放回原位。檢方偵查後,認定涉犯毀損罪;被控竊盜部分,因無佔有犯意,檢方認爲不成立。聯合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