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拖吊又未依規設警示 國8故障車佔道警開罰1500至3000元

▲國道8號東向安定路段發生故障車排除爭議,故障車民衆與拖吊業者爲拖吊排除費用發生爭議,第四公路警察大隊強調故障車佔用車道未即時排除,已影響行車安全,警方依法舉發。(圖/翻攝自道路救援張家班,下同)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有關國道8號東向安定路段發生故障車輛與拖吊業者排除爭議案,第四公路警察大隊9日對外說明案情經過與依法處置情形,強調故障車佔用車道未即時排除,已影響行車安全,警方依法舉發。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表示,該案於8日中午12時58分接獲通報,警方到場瞭解後,發現系駕駛人對拖吊業者收費存有疑義,因而拒絕拖吊。員警隨即向駕駛人說明,依規定「故障車佔用車道應立即排除」,由於事故地點距離前方路口約15公尺,駕駛人最後自行將車輛推離高速公路範圍,移置至前方平面道路。

警方指出,該故障車於車道上未能即時排除,且現場擺設的車輛故障警示標誌距離僅約10公尺,未符合法規規定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應於車後100公尺處設置警告標誌的要求,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舉發「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且於移置前未依規定樹立車輛故障標誌」,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也說明,現行交通法規並未明確規範駕駛或乘客將故障車輛推至不妨礙交通處所是否屬違規行爲,但當事人仍應依天候、視距、道路型態等客觀條件審慎評估自身行動,避免發生二次事故,危及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

警方呼籲,若車輛於高速公路車道發生故障,務必立即開啓警示燈,並於車後100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人員應儘速移至安全處所,並立即撥打110或1968請求協助。若妨害交通且未能即時移置,除將立即拖吊排除外,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9條舉發處罰,提醒用路人切勿心存僥倖。

道路救援張家班指出,高速公路上面都有基本的拖車行情,他們基本拖吊都是按照高公局的規定起拖1500全載+900(10公里內),當事人的車壞高速公路上面的路中間,業者都會先報價再來實施作業,該民衆居然嗆說沒行情亂收費,還對業者大小聲,並在高速公路上面推車,這種行爲有夠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