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女子逼賣淫不從就國外賣器官…逃跑遭兇殘砍手 檢提公訴
厲姓男子不滿陳姓女子無法還債,將她拘禁逼迫賣淫,厲得手11萬元時陳女逃跑,厲率人將她追回,持球棒痛毆、柴刀砍手。此外,厲又與蔡男有債務糾紛,還拘禁逼迫蔡簽下每張15萬元本票共3張,臺南地檢署偵訊後,依妨害自由等罪將厲與共犯等10人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陳姓女子2023年11月前往嘉義市西區一間公寓6樓拜訪23歲厲姓男子,商討債務,厲竟將她關入房間,並以童軍繩捆綁房間門的喇叭鎖,導致陳女無法離開,遭到拘禁數日;厲再嚇稱「若不願意從事性交易,就要將她賣到國外成爲賣器官的豬仔」。
厲之後強迫陳女至嘉義縣水上鄉、一處中華電信營運處對面的鐵皮屋賣淫,並以每次1800元代價(厲抽取1300元),與男客進行俗稱「全套」的性交易,厲共計賺近11萬元,其餘金額全歸應召站所有;陳女被剝奪行動自由,直到2023年12月底才趁隙逃跑。
厲姓男子發現陳女討跑,去年1月8日與徐姓、高姓、王姓、陳姓男子等人,開車前往嘉義市文化路,追到陳女,將她押上車;將陳女載到嘉義縣大林鎮拘禁,厲爲教訓陳女逃跑,手持鐵棍、球棒猛力毆打陳女雙手,並手持柴刀揮砍陳女右手。
陳姓男子則持鎮暴槍開槍對對陳女雙手、雙腳射擊,致陳女受有左手下手臂骨折變形、右手下手臂骨折變形等傷害。
另外,厲姓男子與蔡姓男子有債務糾紛,厲找與高姓、徐姓、侯姓、許姓、吳姓、張姓、翁姓男子等共約10人左右,去年1月24日下午,開3輛轎車前往臺南市左鎮區一間養鵝場,將蔡姓男子強押進車內,帶到嘉義市西區一間公寓房間內拘禁。
去年1月25日,厲姓男子強迫蔡姓男子籤立每張面額15萬元本票共3張,用以償還債務;直到警方於隔天凌晨1時許,在臺南市新化區一間超商內將厲拘提到案,才分別將陳女以及蔡姓男子救出。
檢警偵訊時,厲姓男子矢口否認有妨害自由、恐嚇、詐欺等犯行,辯稱有持球棒毆打陳姓女子,造成她右手臂骨折,但已帶陳女去友人住家,請友人照顧,幫忙買需要的東西;他沒有逼迫陳女賣淫,沒有拿到錢,沒有控制陳女行動。
至於蔡姓男子,厲辯稱是一起從事娃娃機工作,蔡的吃住都是他供應,他爲了將生活費用討回來,才衍生有金錢糾紛;後來聽說蔡被人帶到養鵝場以低薪資工作,疑似被壓榨,他帶人過去是要救蔡,蔡就自願跟他們離開,蔡會籤本票也都是自願。
厲聲稱,每條款項均都逐一跟蔡確認,才簽下本票,他聽人家說籤本票需要3層處理,所以纔會一次籤3張;蔡還主動要他幫忙問有無門路販賣銀行帳戶,並非他主動收購,但後來沒有賣,帳戶還給蔡,他還借款給蔡。
陳姓女子證稱,被厲姓男子拘禁,恐嚇逼迫賣淫,逃走後被抓回去,遭到毆打射傷、砍傷等。蔡姓男子證稱,厲以55000元代價收購他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但厲取走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後,並未付錢;厲還將他拘禁,他怕被打,才配合籤立每張票面金額各爲15萬元本票3張。
檢察官認定,厲姓男子對陳姓女子,涉犯刑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恐嚇危安、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以及傷害罪嫌;其以不當債務約束、恐嚇、暴力等方式,使陳女與他人爲性交行爲而媒介以營利行爲,同時犯刑法圖利強制使人爲性交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性剝削等罪嫌。
厲對陳女所爲,屬一行爲觸犯多罪,請從一重之以恐嚇、監控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女子與他人爲性交或猥褻行爲罪論處;至於厲對蔡姓男子所爲,則涉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強制等罪。厲所涉5罪,犯意各別,行爲互殊,請法院予以分論並罰。
另外,厲姓男子找來聲援衆人中,有蔡姓少年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至於其他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爲分擔,均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厲姓男子不滿陳姓女子無法還債,將她拘禁逼迫賣淫,厲得手11萬元時陳女逃跑,厲率人將她追回,持球棒痛毆、柴刀砍手,臺南地檢署偵訊後,依妨害自由等罪將厲與共犯等10人提起公訴。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