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累犯又被抓 二審瞎扯「發動是爲打閃燈」 法官送他吃牢飯

屏東張姓男子因多次酒駕被捕,一審法官認定他沒有受到教訓,一定要入監服刑,他竟上訴編出離譜故事,但二審法官也不埋單,駁回上訴讓他確定要吃牢飯反省。(資料照片)

屏東一名張姓男子酒後無照駕車,因行車不穩遭警方攔查,測得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6毫克,張男過去已有3次酒駕前科,一審遭屏東地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必須入監;他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時,竟一改先前認罪態度,捏造「發動引擎是爲了打閃燈」等情節企圖翻案,但法官認定其說詞全爲卸責,駁回上訴,判處入監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4年2月,張男在屏東市住處飲用高粱與啤酒後,晚間9時許無照駕駛小客貨車出門,因車身搖擺引起警方注意,隨後被測出超高酒測值遭逮捕移送。屏東地院審理時發現,張男分別在90年、110年、111年都有酒駕被捕紀錄,且112年纔剛執行完畢,顯見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判刑7月需入監執行,併科罰金3萬元。

張男認爲刑罰太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竟推翻一審自白,辯稱案發當天車輛故障停在路邊,他回家喝悶酒,因聯絡拖車上才徒步回車,上車發動汽車是爲了打閃黃燈又擔心車子沒電,隨後因見警察出現,因心虛才入檔「滑行」逃跑,並非酒後駕車上路。

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爲,張男酒測值高達0.96毫克,且在警方盤查時仍入檔移動車輛跑給警察追,其行爲已明確構成酒後駕車,且其二審說詞顯與事實不符,因此最終裁定,張男無視法規且屢次再犯,原審量刑已衡酌犯罪情節與被告個人因素,並無違法或過重之處,考量張男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必須入監執行方能使其悔悟,因此駁回上訴,張男確定得入監服刑7月且需繳交罰金3萬元,或易科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