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3次不算多」駕駛求免入監 法官打臉:1次就嫌多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哲(化名)酒駕3次,必須入監服刑4個月,但他認爲「僅酒駕3次,次數不多」,縱使有可能再犯,發監執行卻會對他的生活造成巨大沖擊,所以希望能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桃園地院法官直接打臉阿哲,直指酒駕就算只有1次也嫌多,最終裁定駁回。

▲阿哲酒駕3次,必須入監服刑4個月。(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哲過去有2次酒駕紀錄,今年因第3次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執行檢察官認爲他雖然不是10年內3犯酒駕,但前2次的易刑處分明顯沒有讓他記取教訓,所以不同意讓他易科罰金。

阿哲向法院聲明異議,他強調,自己已經坦承犯行、深感悔悟,因爲一時不慎纔會觸法,況且他僅僅酒駕3次,與其他案件6次、8次相比,難謂有任何漠視用路人往來公共安全的情狀,根本是受到檢方惡意刁難。

阿哲還提到,雖然他恐有再犯的可能,但如果發監執行,他不僅會失去工作,對生活衝擊巨大,還有可能因爲長期接觸犯罪者,而對身心造成影響,所以希望能夠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阿哲對酒駕案件的態度和認知是「僅僅只有3次」、「難謂漠視公共危險」、「恐有再犯之可能」,但酒駕就算只有1次,仍嫌過多,萬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被害人豈能如同阿哲一樣有「3次」的機會。

法官表示,如果讓阿哲易刑,等同向民衆宣告「酒後駕車只要繳罰金或社會勞動就沒事了」的不良觀念,有悖於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加上檢方裁量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最終不採信阿哲的說詞,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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