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稱未禮讓行人罰6000 𫛤駛回現場丈量!法官一算直接翻盤
警察聲稱未禮讓行人罰6000元,𫛤駛回現場丈量!法官一算直接翻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境(化名)日前駕車行經臺中市北區日興街與文化街口,被警方指控在行人穿越道前未禮讓行人,被攔停並開單舉發,不但挨罰6000元、記點3點,還得強制上交通講習。阿境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他強調當時與行人距離已超過3公尺,根本未違規。
判決揭露,某日上午8時許,阿境駕駛小客車行經該路口,由於現場有行人正在通過斑馬線,執勤警方認爲他的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暫停讓行人」,立即示意攔停並制單舉發。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第24條、第63條各項規定,開罰6000元,並記3點違規點數,要求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阿境不服裁罰,回到現場實際測量後,向法院主張,他的車頭進入斑馬線當下,與行人的距離至少313公分,已超過警方所稱須取締的3公尺標準。他也指出,警方採證影像未精準呈現距離,裁罰明顯不當。
裁決處則堅稱舉發無誤,表示依影像判讀,王男車輛前懸進入斑馬線當下,與行人僅有「3個枕木紋 + 2個間隔」的距離,加總約280公分,未達3公尺,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調閱採證錄影、照片,並覈對枕木紋標線的實際規格。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枕木紋固定寬度爲40公分,而該路口枕木紋間隔則經臺中市交通局函覆爲80公分。法院依此換算,認定警方距離判斷有偏差。
法官指出,阿境車頭「甫進入」斑馬線時,與行人距離爲320公分,雖僅略過3公尺臨界值,但仍以明文規範認定爲「超過3公尺」。依照警政署頒佈的《行人路權執法計劃》判定原則,若車輛與行人的距離超過車道寬約3公尺,就不構成取締要件。
法院認爲,阿境雖然未完全停等,但與行人維持超過法定認定基準距離,不足以構成《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所稱「不禮讓行人」違規。既然違規事實不成立,因此,裁罰當然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