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停竟肉身擋兩車還拒絕警拉走 裝潢工被判拘役百日

彰化縣陳姓男子酒後走進警察分駐所檢舉違停,帶員警到馬路邊,以肉身先後阻攔1輛轎車、1輛員林客運公車的通行,員警要拉他離開被拉傷手指。彰化地方法院審結,判處陳男應執行拘役10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陳男去年(民國114年)8月間在友人住處飲酒,請友人載到市區,隨後乘着酒意走進警察分駐所表示要檢舉違停,分駐所長指派巡佐要陳男具體指明違停地點,陳男因酒後情緒失控,竟帶員警到鬥苑路與建興路交岔路口的機車停等區,以肉身阻攔一輛轎車。

陳男又走到路口行人穿越道上蹲、立、坐、臥,擺出各種姿態,再以肉身阻攔一輛員林客運公車通行,以此非法方式致生公衆往來的危險。分駐所副所長出來見狀,找員警上前告誡陳男,並欲帶他離開路口,陳男竟拉扯副所長致手指挫傷,分駐所員警合力把他拉到路旁讓道路車輛恢復安全通行。

彰化地院審結,陳男無視其他用路人的駕車權利及路權,罔顧公衆交通往來安全,顯然欠缺尊重用路人生命安全的觀念,後又無視員警前往制止,竟漠視國家八權力行使,手法造成員警傷害,所爲均非可取,考量陳男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等,兼衡智識程度、從事裝潢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應執行拘役100天,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彰化縣一名裝潢工走進警察分駐所檢舉違停,帶員警到馬路上,竟肉身擋下兩車,彰化地方法院依涉犯妨害公衆往來安全罪、妨害公務執行兩罪,判處拘役100天。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