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大學生控「2科被當是霸凌」求國賠200萬!遭法官打臉
▲嘉義某大學生因2科課程被教師評分不及格,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葉品辰/嘉義報導
嘉義一名就讀某大學特殊教育系的學生,不滿2門課程被評定不及格,並指控校方處理霸凌申訴涉有怠惰,導致其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公開判決書,不過,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校方處置並無違失,成績評量屬於教師專業判斷,判決駁回學生請求。
判決指出,該名學生主張在校修習「特殊教育班及實務」及「個別化教育計劃的理念與實施」課程時,雖屬合法請假,卻遭任課教師列入出席扣分,並與缺席淘汰門檻並計,形同「一事兩罰」,再加上同儕評分機制與缺乏明確標準,導致最終成績不及格,認爲已構成校園霸凌,並對校方提起申訴。
學生進一步指控,校方未依規定期限處理其申訴案件,甚至以「非屬霸凌事件」爲由不予受理,形同關閉救濟管道,讓其陷入極大心理壓力,因此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並要求校方將判決全文刊登於官網顯著位置至少30日。
校方主張,接獲通報後即依規定組成審查小組,並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認定該案不符合校園霸凌構成要件,依法決議不受理,整體程序均符合法令,並無所謂吃案或包庇情形。
法院審酌後認爲,學生成績評定屬於教師專業評量權範圍,具有高度專業性,屬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除非有明顯違法或裁量濫用,否則司法應予尊重。本案中,校方已依程序進行審查,並說明不受理理由,並無違反相關規定。
此外,法官也指出,學生雖主張因校方處置導致嚴重心理壓力,但未提出具體醫療證明或心理評估資料,難以認定其損害與校方行爲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綜合以上,嘉義地方法院認定無法證明校方有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學生請求國家賠償與相關附帶要求均屬無理由,最終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