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B吸金 主嫌曾耀鋒判13年定讞
「im.B」吸金詐騙案,最高法院昨依銀行法判主嫌曾耀鋒(左)十三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曾耀鋒、張淑芬二○一六年六月至二○二三年五月二日,與臺灣金隆主管、業務、客服招募投資人投資im.B平臺的不動產債權及票貼債權方案,涉以「後金補前金」方式,吸金達八十三億三七二五萬元。曾耀鋒與張淑芬也將假債權上架,虛構投資人,製造平臺債權認購活絡假象,不少人上當購買不存在票貼債權方案。
臺灣金隆後來營運困難,曾與張女爲免財產遭扣押,委請行政院前顧問陳振坤協助將桃園市房地所有權移轉給「大帳房」顏妙真,並將七五四瓶威士忌、高價藝術品、名牌包搬至陳振坤提供的處所藏放。
一審依銀行法、洗錢罪判曾耀鋒十六年六月、女友張淑芬十二年二月徒刑,犯罪所得七十一億餘元沒收。二審審理時,張淑芬律師稱張女掛名「副總經理」是因曾遭通緝,她「純領薪水」、無業務獎金。曾耀鋒律師說曾連二審律師費也付不起,曾想與被害人和解、協商是「負責的態度」,非如檢察官所言無清償可能。
二審認定兩人共同犯法人之行爲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一億元以上、加重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洗錢等罪,但認爲一審溢計吸金規模七一三萬元,及一審判決後檢察官再移送並辦、兩人與少數被害人和解,一審沒收七十一億有誤,撤銷改判。
二審依違反銀行法、洗錢罪判決曾耀鋒十三年徒刑、三年五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十六年徒刑,併科罰金二四○萬元,沒收卅五億餘元犯罪所得;依違反銀行法、洗錢罪判張淑芬九年六月、一年十一月,應執行十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一四○萬元,沒收卅五億餘元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