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籍情侶旅臺遭控打死女友! 法醫「關鍵證詞」判他無罪

韓籍情侶檔命案,涉案的金姓男友一審獲判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韓籍情侶檔31歲李姓女子、32歲金姓男子,於民國112年4月22日來高雄自由行,沒想到返韓前夕,李女竟在商旅內傷重不治,頭部、四肢多處外傷痕跡,金姓男友涉嫌重大,被依家暴傷害致死罪嫌起訴。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依照法醫及相關證人證詞及事證,認爲金男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可上訴。

韓籍李姓女子、金姓男子,於民國112年4月22日一起自韓國入境臺灣旅遊,入住高雄某商旅,原定4月25日返回韓國,卻在回國前一天,金男發現女友倒臥廁所門口且無生命跡象,急忙打給房務人員求助,隨後李女送往醫院搶救,於同年4月24日不治死亡。

法醫第一次解剖李女時,僅發現她四肢有瘀傷,當時還以爲是單純的意外死亡。複驗時,爲了確認李女細部傷勢,法醫特地剃去她的長髮,驚見李女後腦勺竟有一面積超大、圓型的瘀血痕,才發現李女的左側顱內出血、腦髓凹陷,明顯是遭鈍器敲擊或短距離撞牆,確定是他殺。檢方立即指示警方依殺人罪逮捕金男並聲押,高雄地院裁定金男10萬元交保,並諭知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定期報到。

正當案情陷入膠着,檢方透過管道取得李女韓籍閨蜜提供的大量李女自拍受傷照,還表示李女時常向她訴苦遭金男家暴。檢方認定這是極具突破性的關鍵新事證,復訊後再度依殺人罪聲押金男,高雄地院認定金男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滅證及串證之虞,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檢方偵結,認定李女全身多處傷勢,包括致命的左後腦鈍力傷、腦髓凹陷、腦幹損傷等,均是金男所爲,全案依家暴傷害致死罪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金男否認犯案,他表示,最後一次見到女友還活着是23日晚間10點多左右,2人在房間內喝酒,他喝醉便先睡,李女則是繼續喝。24日10時左右,他醒來發現李女躺在廁所前的地板上,因爲以前她就常喝醉後躺在地板上睡覺,所以繼續睡,直到12時左右,發現她沒有打呼聲,覺得不對勁,才驚覺已經沒有呼吸,便趕緊找人幫忙,他指,與女友同居4年半,每天都喝酒都喝醉,每次都醉倒在廁所或家裡的地板。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曾傳當初鑑定的潘姓法醫到庭,他排除李「遭人持棍棒毆打」情形,是因爲若李是「遭人持棍棒毆打」,會產生「撞擊性腦挫傷」,即撞擊點「正下方」會有「腦挫傷」,但李女撞擊點下方沒有腦挫傷。

另名林姓法醫則認爲李女左後枕部有頭皮挫傷,邊緣界線清楚、沒有皮膚擦傷,比較像被鈍器直接撞擊,較不像是自行跌倒所可以產生的傷勢,加上李女顱內有150毫升硬腦膜下腔出血,也不符合跌倒能造成的出血量。

法官研判兩人說法,認爲林姓法醫無法解釋,若李女遭持鈍器撞擊頭部,爲何撞擊點「正下方」卻沒有「腦挫傷」。另外,至房間勘察採證結果,並未找到可疑撞擊點及可疑鈍器,且未發現四周牆面及傢俱裝潢等處,有因撞擊而存有李女血跡情形,或是遭清洗或擦拭血跡痕跡。

加上李女案發前,被飯店監視器拍到喝醉後行動踉蹌,還差點撞牆的畫面,考量屋內找不到兇器,也無李女被人推去撞硬物的證據,因缺少金男涉嫌傷人的積極證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金男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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