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超速挨罰1.2萬 駕駛控「強風震動測不準」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駕駛阿強(化名)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國道3號,因超速44公里,挨罰1.2萬元罰鍰,但他提出行政訴訟並主張「自然環境變化干擾到測量結果」,包含車輛通過的氣流與震動、寒流來襲的強勁東北季風,都有可能對測速儀器造成影響。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阿強的說詞,日前仍裁定駁回。

▲阿強因超速挨罰,但他質疑測速儀器的準確性可能受到當時的環境干擾。(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今年1月間開車行經限速90公里的國道3號北向13.7公里處,被警員以雷射測速儀測得時速爲134公里,超速44公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等違規行爲,因而遭到舉發,事後收到1.2萬元罰鍰的罰單,還要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阿強不滿受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汽車高速經過會引發氣流與震動,事發地點因地形關係會形成風洞效應,加上當天寒流來襲,東北季風強勁,不論儀器是架在固定架上或警員手持,都有可能會受到震動影響,進而影響到準確性,所以他主張原處分違法。

不過,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1點第3款規定,「速度偵測之準確度:不得高於實際速度2km/h或低於實際速度3km/h」,但這是針對雷射測速科學儀器設備檢定合格、檢查合格與否的技術上事項,也就是說,測速儀器的檢驗結果在上述容許公差值範圍內,即爲合格,不代表檢定合格的儀器必然存在誤差值。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在行車速度違規舉發方面,不允許舉發機關在實際測得的數值上,自行加減公差的可能最大或最小值,同理當然也不容許被舉發人這麼做;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經覈定爲合格,而且執行本案測速取締時仍在有效期限內,有無違規超速應以儀器實際測得的數據爲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本案使用的雷射測速儀器經檢定爲合格,而且雷射槍是利用雷射光來發射,不受天候、環境的影響產生誤差,阿強沒有提出具體證據可以證明測速儀器在測速時,有發生任何因強風等因素干擾而產生誤差的情形,難認能夠推翻經國家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儀所測得的數據。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阿強的說詞,加上原處分認事用法沒有違誤,於是裁定駁回他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