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加嚴食安敗訴 地方自治權遭侵害
臺中市訂禁止販售核災地區食品的自治條例再吞敗訴,未出人意料,也符合中央剛宣佈的「核食解禁」原則。適逢中國大陸爲了日本「臺灣有事」論升高兩國緊張情勢之際,中央放行核災食品、法院判決自治條例無效,除掀起食安疑雲,更可能侵害地方自治權。
判決結果公佈前,臺中法界人士就推斷中市府應會敗訴,依據正是來自此前中市府與行政院纏訟的「瘦肉精零檢出」案;該案同樣由中市府訂自治條例,規定學校營養午餐必須瘦肉精零檢出,遭政院函告無效,市府告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定牴觸母法,去年底判決中市府敗訴定讞。
「禁售核食案」與「瘦肉精零檢出案」如出一轍,地方加嚴管理食品,中央以「超出母法」爲由函告無效。比起超出母法,中央更在意的可能是這類先例一開,無論未來中央政府和他國談了什麼外交條件,都可以被地方政府「自行加嚴」擋下。
政院在一審答辯已說得很清楚,中市修改食安自治條例「涉及國際貿易政策與公共安全衛生,屬於中央立法事項,非屬地方自治事項」;換言之,爲保證與他國貿易、外交談判順利,即使食品安全屬於地方自治項目,在特定情況下也得靠邊站。
然而,食安若真的出事,誰來負責?非洲豬瘟事件是現成且最鮮活的案例,中央對中市府的口誅筆伐,認定地方政府要爲防疫破口負責。按此邏輯,縣市政府既無法訂出更嚴格的食安規範,又須負起執行與查驗責任,中央、地方的權責錯位恐繼續擴大。
值得深思的是,鬆綁食安檢驗、模糊地方自治權之後,中央有換來更好的外交與國際處境嗎?開放萊豬進口4年有餘,是否爭取到美方在我國加入經貿協議、關稅減免、外交等更強力支持?結果其實遠不如預期,這次開放「核食」,又換到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