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地圖測距也沒用 女駕駛超速喊冤踢鐵板
Google地圖測距也沒用,女駕駛超速喊冤踢鐵,1600元罰鍰確定必須繳納。(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女駕駛小詩(化名)因爲超速挨罰,質疑警方測速取締未依法設置警示標誌,提起行政訴訟,怒告監理機關要求撤銷罰單,卻慘遭打臉。法院審理後認定,警方測速流程與標誌設置均符合法規,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小詩之訴,1600元罰鍰確定必須繳納。
判決指出,小詩於某日上午9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彰化縣一處路段時時,遭警方以檢定合格的雷射測速儀器測得時速56公里,明顯超過該路段速限40公里,警方當場依法蒐證後,開出超速違規通知單,移送監理所裁處。
監理機關審認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裁處小詩1600元罰鍰。小詩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測速取締前未在100至300公尺內設置測速警示標誌,違反法定程序,且自行以Google地圖測距,認爲警示標誌與實際取締地點距離超過1公里,明顯不符規定。
不過,監理所指出,警方於現場設有警示測速取締標誌,並於事後重返現場實測距離,證實標誌至取締地點全長約226.4公尺,扣除雷射測速儀與車輛間測距107.4公尺後,實際距離約爲119公尺,完全落在法規要求的100至300公尺範圍內,並無違法。
法院審理時,詳查警方提出的測速採證照片、距離示意圖、測距儀測量結果、雷射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等資料,確認測速儀器仍在有效檢定期限內,精準度無虞,且警示標誌設置位置明顯,未遭遮蔽,足以提醒用路人前方有測速取締。
法院指出,小詩所依據的Google地圖定位,並非警方實際取締時所標示的違規地點門牌,兩者存在落差,小詩逕自以錯誤定位推論距離超標,顯屬誤會,難以採信。
法院認爲,小詩車輛確實於案發時、地,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內之違規事實,警方取締程序合法,監理機關裁罰金額亦符合法定裁量範圍,並無違誤。最終判決駁回小詩撤銷裁罰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