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2/別再說「只是想認識」!違法8大禁忌曝 沒這條件告不成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明確定義8大類型的「跟蹤騷擾行爲」。(圖/翻攝自警政署網站)

記者葉品辰/綜合報導

2021年11月19日,《跟蹤騷擾防制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法案上路後,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是:「這樣也算犯法?」,許多民衆對「跟騷」的想像,仍停留在暗巷尾隨、躲在電線杆後偷看,但法律所定義的範圍,遠比大衆認知更廣。

根據法條,只要行爲是與性或性別有關、針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騷擾、違反其意願並干擾對方生活或造成心理壓迫,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重點不在於你「做了什麼浪漫的事」,而在於對方「是否已經明確拒絕」。法條除了賦予警方即時介入的權力:書面告誡外,更明文列出8大類型,包括:

監視、觀察行蹤

尾隨、接近

歧視、貶抑

通訊騷擾(電話、簡訊、社羣)

不當追求

寄送物品

冒用個資

妨害名譽

這些行爲看似日常,卻在「反覆+拒絕後仍持續」的條件下,瞬間跨越法律紅線。每天送飲料、連續傳訊示愛、守在公司樓下「等她下班」,都可能從自以爲的浪漫,變成警方開出的書面告誡。

▲只要行爲反覆、與性或性別有關、違反對方意願,就可能構成跟蹤騷擾。(圖/翻攝自警政署網站)

違反《跟騷法》一項很大的前提是「與性或性別有關」,然而,《跟騷法》最具爭議的,也正是這個門檻。法條明定必須與「性或性別」相關,導致不少案件在實務上被認定不符要件。例如債務糾紛、鄰里衝突,即便行爲同樣反覆、造成恐懼,卻可能因動機不符而無法適用。這樣的設計,是立法時爲了避免過度擴張刑罰,但也確實留下灰色地帶。未來是否修法放寬,成爲下一波討論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