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未系安全帶? 不爽被罰3千!一張模糊照片救了她

高速公路未系安全帶?不爽被罰3千!一張模糊照片救了她,法官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速公路上一張「解析度不足」的照片,成了撤銷罰單的關鍵。臺南女子小晶(化名)日前駕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74.4公里處,遭警方以「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爲由逕行舉發,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裁罰3000元。小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乘客其實有系安全帶,只是爲防曬將外套反穿遮住帶身。法院勘驗照片後認爲事實存疑,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小晶於某日下午3時許駕駛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時,遭警方舉發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系安全帶。案件移送交通局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裁處3000元罰鍰。

小晶主張,當日前座乘客確實有依規定系妥安全帶,只因天氣炎熱,爲防曬將紅色外套反穿,導致安全帶下半段遭衣物遮蓋。她指出,採證照片放大後雖不清晰,但仍可見乘客右肩有黑色帶狀物,正是安全帶的一部分。交通局則答辯稱,檢視照片可見乘客肩部平整,未見明顯安全帶痕跡,認定違規事證明確。

法院審理時強調,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處分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若調查結果仍陷於真僞不明,應由舉證責任一方承擔不利益。

經勘驗採證照片,雖解析度有限,但可見前座乘客右肩斜向胸前確有粗黑色帶狀物,其顏色、寬度及位置,與一般安全帶配置方向相符。且紅色衣物與帶狀物間似有膚色區塊,衣物亦非平整貼合,尚難排除安全帶確實存在、僅下段遭遮蔽的可能性。

法院認爲,僅憑該照片,尚不足以排除乘客確有系安全帶之合理懷疑;而交通局未再提出其他補強證據,即逕予裁罰,證據力顯有不足。既然事實無法達到明確認定程度,應由負舉證責任的機關承擔敗訴風險。因此,法院認定原處分於法未合,撤銷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所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