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三審發回更審會再停職? 竹市府:依法不需停職

近來有網友討論稱新竹市長高虹安若三審撤銷發回將再被停職。市府表示,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圖/CNEWS匯流新聞網「中午來開匯」授權提供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逆轉並於去年12月18日復職,不過近來有網友討論稱若三審撤銷發回,高虹安將再被停職。對此市府表示,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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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先前接受媒體人黃光芹「中午來開匯」專訪時表示,自己助理費案發生於立委任內,卻導致市長任內停職,此情況「極其特殊」,並質疑地方制度法在規範上並不清楚;且內政部在停職、復職兩者態度差異極大,可能內政部長劉世芳有感受到大家都很關注案件,最後她才順利回到市府上班。

談及官司,高虹安指出,過去內政部2001年函文指出根據地方制度法一審被判決貪污有罪後就要停職。但弔詭的是,自己的案子是在當市長前、立法委員任內發生的事,地方制度法並沒有規範清楚,變成只要任內有被判貪污就要停職,但事實上停職的理由與她的任期並無關係。

高虹安指,地方制度法很特別,因爲貪污罪還包含圖利,這要在二審被判有罪纔會停職,但像宜蘭縣長林姿妙被停職並不是圖利,而是另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才被停職。至於復職,當二審宣判無罪就可以依法申請復職,也就是她現在才能回到市府上班。

針對側翼謠言稱若三審撤銷發回,就要再停職?高虹安提到,內政部過去函文指出,本來是因案停職,但二審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而復職,就算今天三審撤銷二審發回更審,也無須再予停職,該函文重點在於,避免司法判決未確定前反覆停職、復職,導致地方政務難以推動。

新竹市民政處說明,據地方制度法相關解釋,以及內政部於2001年函釋,地方民選首長停職與復職的處理方式,早已有明確且一致的原則。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之後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

民政處指出,依據函示說明,相關制度設計,主要是爲了避免司法程序反覆,導致首長一再停職、復職,恐造成地方正義難以推動,因此在法制與實務上,均已有清楚且一致的適用標準。

新竹市民政處說明,地方民選首長在一、二審判決有罪期間,依法須予停職;但若後續判決遭撤銷、改判無罪並已依法復職,之後即使最高法院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也不需要再度停職。圖/新竹市政府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