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院高層「溝通」大法官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呼籲司法自律自清

陳宏達(本報資料照片)

外傳府院高層找人與蔡宗珍大法官「溝通」,引發議論。「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推手之一、臺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在臉書發文,認爲大法官雖有其崇高地位,但程序外的私下接觸,足以動搖裁判的可接受性。他強調司法若再拿不出自律與自清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就只會一再被政治拉扯反覆凌遲。

陳宏達寫道:「府院高層被指透過與蔡宗珍大法官有深交者出面溝通」的事件上,司法若再拿不出自律與自清的能力,司法公信力就只會一再被政治拉扯反覆凌遲。

這次爭議,起點是憲法法庭就《憲法訴訟法》修法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但因現任僅8位大法官、其中3位(含蔡宗珍)拒參與評議,形成「5人署名判決/3人另提意見」的對立局面。憲法法庭並說明在「極端例外且不得已」情形下,將未參與者自總額扣除後作成判決。

在此背景下,媒體與政界又傳出:府院曾請與蔡宗珍「有深交」的黨政人士出面「溝通」,並引發「是否司法關說」的質疑;總統府對相關指控則被報導爲「不迴應」。

不論傳聞細節最終真假,只要存在「私下接觸、試圖影響憲法審判走向」的疑慮,傷害就已經開始——因爲憲法審判的生命不只在實體結論,更在獨立與中立的「外觀」。

審查界線在於:行政(或府院高層)對大法官的「案件相關溝通」原則上應視爲禁區,國際上對司法獨立的最低共識,是法官「不得受任何不當影響、壓力、利誘或干預」。而我國憲法就大法官自律也以同樣語言寫下:大法官行使職權應「超然獨立,不受任何干涉」,並應公正中立。司法倫理的核心不只是「不要收錢」,更是「不要私下談」,法官倫理即明確限制「僅與一方當事人或關係人溝通、會面」,並要求事後透明化告知。大法官雖有其崇高地位,但憲政精神同樣指向:程序外的私下接觸,足以動搖裁判的可接受性。

刑事規範目前已把紅線畫出來,立法院在2025年5月的《刑法》修正中,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包含對法官、檢察官的「不法關說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嚴謹的態度,是把它當作必須被釐清的重大司法問題,「止謗莫如自脩」才能止血,以「公開可受檢驗」的說明,取代「保持沉默或對抗放話」,若確有任何接觸,應公開交代:接觸者身分、接觸時間、議題範圍、是否涉及個案內容;若無,亦應用可覈對的方式澄清。因爲在憲政爭議高張時刻,「不迴應」常被社會解讀爲「無法迴應」的默認。

憲法法庭應該啓動自律機制,大法官自律制度本就設計了調查與處置的程序(可通知相關人說明、必要時先行調查,並得作成適當處置或移送)。重點不是「處分」,而是讓制度說話,把「是否有不當接觸」從傳聞層次拉回可驗證的事實層次。社會也應該把情緒轉成制度壓力,而非獵巫,對司法的批判可以尖銳,但路徑必須是:證據—程序—責任。否則只會把司法推得更政治化,最後還是會傷到人民的訴訟救濟權。

止謗莫如自脩;止亂莫如守界。府院不越線,司法不失格;少一分私下「溝通」,就多一分憲政的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