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贈與未照顧到終老 高齡男悲憤提告成功討回房地
附負擔贈與卻沒有要照顧到終老,高齡男悲憤提告,成功討回房地。(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高齡長者將名下房產贈與伴侶,原期待「終老相伴、有人照顧」,不料,最終卻對簿公堂。法院日前就一起附負擔贈與糾紛作出判決,認定受贈人阿芬(化名)未依約履行扶養、照顧義務,准許男子阿進(化名)撤銷贈與,命阿芬須將已過戶的不動產返還阿進名下。
判決指出,男子阿進原本在2022年,擬以遺贈方式,於身後將名下的房地留給長期交往、同居的伴侶阿芬。不料,阿芬卻以「節稅」爲由,提前協助辦理房地贈與過戶並完成登記,房產正式移轉至阿芬名下。
阿進事後發現房產已不在自己名下,心生不安,雙方於2023年年初重新籤立「不動產贈與契約書」,明確約定阿芬受贈後,須負責扶養、照顧阿進,陪伴其終老,並載明若是阿芬無法履行前述義務,阿進得撤銷贈與,要求返還不動產。
但契約簽署後不久,雙方即分居,阿芬不僅多次以「未給薪水」、「沒生活費」爲由拒絕照顧,阿進又因顱內出血緊急住院、手術期間,阿芬也未實質提供照護或經濟支援,相關看護與醫療費用,皆由阿進子女負擔。阿進不堪長期失望,於是委由律師寄發存證信函,正式行使撤銷權,要求返還房地所有權。
阿芬則抗辯指稱,雙方原本即是「阿進供應經濟、她付出陪伴」,且自己曾探病、出遊,並非完全未照顧,甚至指阿進曾憤而收回鑰匙、拒絕其進屋,使其「無法履行」,不應歸責於自己。
不過,法院綜合多名證人證述、對話紀錄及定位資料後認定,該贈與契約屬「附負擔之贈與」,阿芬應負實質照顧、陪伴之義務,而非僅止於探視或偶爾出遊。法院並指出,阿進雖曾情緒性拒絕,但事實上仍多次請求阿芬前來照顧,並未免除其契約責任。
法院認爲,阿芬長期未履行照顧義務,阿進依法撤銷贈與有效,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阿芬應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阿進,判決阿進勝訴。此案也再度提醒,長者以不動產作爲情感或照護交換的「附負擔贈與」,若未妥善履行,仍可能面臨法律風險,情感與財產交織之下,更需審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