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沒關挨罰 阿伯辯「延長用」:沒規定要閃幾下
記者黃翊婷/臺北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成蘆大橋時,因持續使用方向燈被民衆檢舉,事後挨罰1200元罰鍰;他聲稱,是爲了其他用路人安全才會延長使用方向燈的時間,況且法規也沒有規定方向燈應該要閃幾下或顯示多久。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仍認定阿強有過失,並裁定駁回。
▲阿強自稱是顧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纔會「延長」打方向燈的時間。(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強去年6月間騎車行經五股區成蘆大橋,因有「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爲,被民衆錄影檢舉,事後收到一張1200元罰鍰的罰單。
阿強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他強調,現行法規只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時要打方向燈,但沒有規定方向燈要閃幾下或顯示多久、多少距離,當時他想變換車道,因爲前方及左後方都有車,考量到自己有些年紀了,爲了自身及其他用路人安全,纔會延長方向燈的時間。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法規規定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應全程正確使用方向燈,目的是要讓其他用路人得以預知該駕駛人的行車動向,但如果駕駛人沒有轉彎或變換車道,卻顯示方向燈,可能會導致其他用路人誤認行車動向,進而影響交通安全。
法官表示,從採證照片看來,阿強在行駛期間持續顯示左側方向燈,卻始終沒有向左變換車道,而是繼續直行,確實屬於不當使用方向燈的行爲,核屬有過失,原處分裁罰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