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該打多久?」有騎士根本不管!法規曝:最高可罰6千元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鄺鬱庭/綜合報導
日前有騎士在Threads好奇發文,「所以方向燈要打多久纔不叫『馬上打馬上轉』?」引來大批駕駛與騎士熱烈討論,有人強調法規、有人分享駕訓班標準、也有人直接無奈喊「打到燒起來也沒人理」。原PO笑說自己每次都「打好打滿」,卻仍常遇到完全不理會的騎士,纔會發文求問。
原PO發文求問,「方向燈要打多久纔不叫『馬上打馬上轉』?」他在留言處表示,平時自己會把方向燈打好打滿,但有些騎車的人根本沒在理打方向燈的規定。
貼文引發討論,「正常轉彎前30公尺要示警方向燈,在市區」、「1. 不是時間,而是距離。2. 重點是你有沒有注意後方來車。3. 你有沒有靠邊轉彎」、「30公尺,大約6-7臺客車長…並換入欲轉向之最側車道」、「先打燈然後纔開始動作,而不是先煞車,微轉彎纔打方向燈。」
其中,有人就貼出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如下: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爲。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若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若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裁決處處長李忠臺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另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汽機車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案件,112年計有101件、113年103件,而今(114)年截至4月底則有9件,提醒民衆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提升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