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林明佐潛逃 法院:不該由警方承擔

刑事局前警政監林明佐涉九州博弈案,去年被法院裁定一五○○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與住居,每週三天向警局報到,並持手機在住家前拍照;因林男未定期報到,檢方對裁定提起抗告,認爲應改派員警前往訪查,臺中高分院認爲,不應將被告義務由警方承擔,駁回抗告確定。

林明佐擔任中市刑大隊長期間,被查出接受九州團總裁陳正谷供養,涉貪六千多萬元,檢警偵辦期間他被收押,去年六月罹患惡性脊椎腫瘤,法院裁定一五○○萬元交保,期間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八月,每週三天向警局報到,持手機在住家前拍照,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

該處分今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臺中地院裁定延長交保處分至今年九月。由於近來不少大咖屢傳逃亡,讓警政與司法系統繃緊神經,檢方不服裁定提抗告,指林明佐長期未配合向警局報到,應更裁爲警員至林男住居地訪查、或命其簽到方式替代。

臺中高分院認爲,林明佐罹患惡性腫瘤,有持續住院治療必要;依其病況,以原裁定即可確保其行蹤,沒有防逃強度不足之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停押的交保處分是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機關報到,若改以轄區警員到林住所訪查、命其簽名方式,無異將被告應負責任轉嫁給警員,與法不符,駁回檢方抗告。

臺東地院前院長唐光義指出,若擔心交保中的被告逃亡,檢警機關只能在院方處分後,加強第一時間的掌握,不過現在檢警機關的人力負擔大、案量多,事事要滴水不漏,怕是緣木求魚。

法界人士說,裁定交保的被告若逃亡,輿論壓力的「黑鍋」多由法院背,因爲只要裁定交保,就有逃亡可能;林明佐案檢方提「抗告」,也是某種形式上的「甩鍋」,人若真的跑了,至少不會檢討檢方都沒動作。

基層派出所長說,被告交保時,地檢署會通報派出所管控,若有人未到,就會追查通報,但沒遇過法院裁定警察去交保被告家簽到,「萬事都找警察,真的負擔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