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光片改裝「恆亮燈飾」 女稱夜騎求安全!法官:裁罰無誤

反光片改裝「恆亮燈飾」,女稱夜騎求安全!法官:裁罰無誤。(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機車騎士小妙(化名)爲提升夜間行車安全,將車側反光片改裝爲「恆亮燈飾」,遭到開罰900元。小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力爭「並未違法」,仍遭到法院打臉,判決駁回確定。法官直指,點燈裝置已背離反光標誌設計目的,反而可能造成其他用路人誤判,確屬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足以影響行車安全。

判決指出,女子小妙於今(2025)年某日晚間10時許,騎機車行經高雄市楠梓區高楠公路與1003巷口時,遭警方攔查。員警發現其車頭左右兩側的反光標誌不是單純反射光線,而改爲持續發亮的橘色燈飾,認定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當場舉發並開出900元罰單。

小妙不服提起政訴訟,她主張原本反光片亮度不足,夜間不易辨識,因此改裝爲點燈式橘色燈光,有助於提高可視性;且燈色符合法規規定,作用和反光效果相同,目的都在提醒用路人注意車輛存在,應不構成違規。

不過,交通局指出,反光標誌與燈光設備定位截然不同。車側反光片須以反射外界光線發揮提醒效果,屬柔和輔助標示;但原告改爲恆亮燈飾,亮度與頭燈及尾燈相當,已脫離反光裝置本質,足以混淆其他駕駛對車輛行進方向與位置判斷,風險不容小覷。

法院審理後認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附件規定,機車側方反光標誌必須符合顏色、形狀及反光功能等檢驗標準。從員警職務報告與現場照片可見,該反光標誌呈現「自行發光」狀態,已非反射外界光線,確實屬規格變更。

法官指出,恆亮燈光容易產生刺眼、眩目效果,反可能導致其他車輛誤判距離或方向,違背原設計用意,客觀上足以影響行車安全。小妙持有合法駕照,對車輛改裝相關法規應具基本認知,卻仍自行改變設備規格,至少具有過失,已符合處罰條例構成要件。交通局裁處900元,屬法定最低金額,並未濫用裁量權。因此,駁回小妙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