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芽馬鈴薯加工放行 立委轟食安洞開

臺美貿易協定大幅放寬美國馬鈴薯輸臺標準,原規定發芽大小不得超過五毫米,否則整批退運,但現在即使部分腐爛、發芽,只要低於「龍葵鹼」檢驗標準,亦可進口,恐引發食安疑慮。圖爲大賣場販售的美國馬鈴薯,與新聞無關。記者季相儒/攝影

臺美貿易協定(ART)放寬發芽馬鈴薯輸臺規定,遭質疑恐讓國人深陷「龍葵鹼」中毒風險。衛福部長石崇良昨澄清,若整批腐爛、發芽,仍可要求退運,但在運送過程中如部分腐爛、發芽,不需整批退運,處理後便可加工販售。但立委質疑,若被製成切片馬鈴薯,民衆恐難分辨,「這不是欺騙消費者,什麼纔是欺騙?」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邀衛福部、農業部等部會進行有關臺美貿易協定放寬發芽馬鈴薯進口專案報告,由於臺美貿易協定大幅放寬美國馬鈴薯輸臺標準,原先嚴格規定,發芽大小不得超過五毫米,否則整批退運,然現在取消上限,運送過程中如部分腐爛、發芽,即使含有「龍葵鹼」神經毒素,只要低於檢驗標準,也可進口,恐引發食安疑慮。

立委楊瓊瓔質詢時,手持發芽馬鈴薯,她表示,發芽馬鈴薯含有龍葵鹼,長期以來「絕對禁止進入食品鏈」,但貿易協定卻開放帶芽馬鈴薯來臺,若被製成切片馬鈴薯,如薯片、薯條等,民衆恐難分辨,質疑欺騙消費者。

石崇良表示,在我方要求下,美國馬鈴薯相關檢疫證明需獲我方認可,纔會放行,且依協定內容,馬鈴薯若符合檢附檢疫證明、噴灑發芽抑制劑規定,但在運送過程中出現部分腐爛、發芽,海關攔截後,需先送至加工廠剔除腐爛、發芽部分,纔可進行後續加工處置,且若整批腐爛、發芽情況,仍可要求退運。

農業部防檢署署長杜麗華指出,我國部分用於加工的馬鈴薯片仰賴進口,美國爲主要供應國。統計自一○九年迄今,美國馬鈴薯發芽超過規定比率極低,一○九年僅三案,一一○年四案、一一四年五案。

農業部二月六日公告實施「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新增要求美方強化輸出前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輸出檢疫須確認無發芽及無土壤,且輸入時仍依我國檢疫規定進行查驗,未符者不得輸入。不過,該檢疫新制實施迄今,尚無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表示,美國衛生部門對馬鈴薯龍葵鹼檢驗上限爲二○○ppm,與我國標準相同,日後美國輸臺馬鈴薯檢驗標準比照現行作法,抽驗發現龍葵鹼超標,需整批退運或銷燬;若低於規定,馬鈴薯雖已發芽,仍可放行輸入,但業者需去除發芽部分,纔可送至加工廠。食藥署則會要求加工廠提出「再製計劃」,確保疑慮馬鈴薯不會流入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