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保有人性溫度 中華人權協會:不應情輕法重、小案大辧
中華人權協會認爲,不應情輕法重、小案大辧。(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日前臺北市8旬老媽媽悶死她照顧超過半世紀的重殘兒,被判刑2年半;臺北市清潔隊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法院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兩件判決引發社會對司法是否應保有「人性溫度」的討論。中華人權協會主張,司法應該有人性的溫度,不應該僵化在法條文字之間,針對明顯不符合民衆公義觀念的法律適用結果,應窮盡一切努力盡速糾正,法律有漏洞就應該填補,不該讓人們承受失衡的懲罰。
因此,對於高齡母親於照護壓力與身心狀況惡化下,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之案件,中華人權協會曾於本年11月建請總統特赦。當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法院宣告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案件發生後,本於相同立場,中華人權協會主張法律不應情輕法重、小案大辦,相關法制應予儘速修正。
中華人權協會表示發出聲明表示,貪污治罪條例自制定以來,肩負着打擊貪瀆、維護廉政的重要使命。然而,隨着社會環境與司法實務的演變,該條例已有「情輕法重」的問題,部分案件中,行爲雖屬輕微,卻因法條設計過於嚴苛而造成過度懲罰,甚至波及無辜。此現象不僅引發社會爭議,更與國民普遍的法律感情產生落差。
行爲人未造成重大損害,卻因法條規定的最低刑度過高,或法律適用過於僵硬,導致判決結果與社會期待不符。人民普遍期待法律能「罪刑相當」,但當法律過於嚴苛時,反而使人質疑司法是否公平,進而削弱對法治的信任。
任何犯罪的起訴與判決,司法均應尊重社會對於法律公義的普偏價值觀,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案,凸顯了法官及檢察官對於違法性認定的僵化。
「情輕法重」在刑事法律上並非無法解決,學理上有「實質違法性」、「可罰的違法性」的概念,實務上亦多有采行。對於本案,司法實務絕對有認爲不構成犯罪,不予起訴或判決無罪的裁判空間,最佳的適例是,賄選買票行爲,檢察實務上即有「30元以下不構成賄選」的函釋。
不僅只有本案,現行司法裁判尚有諸多類似爭議,例如,高虹安助理費案中,王鬱文被控犯罪,但其所涉金額僅466元,亦無中飽私囊的情形,遭判2年,金額不大僅因政治矚目予以重判,民衆頗有質疑;2015年少將韓豫平以漢光演習加菜金覈銷餐費2880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4年6月,各界質疑司法曲解「加菜金」定義,判刑不符比例原則,最後竟需由蔡總統出面特赦;黃呂錦茹案,涉及僞造連署輕罪,交保金額高達1000萬元,被質疑不符比例原則。上述多起案例,均有「情輕法重」、裁判不符合個案衡平的情形。
中華人權協會認爲,刑法應追求罪刑相當,社會相當性的觀念應落實於法律條文及實務的認事用法過程中。我們主張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修正法制,包括修正貪污治罪條例,明確區分處罰層級,避免一律適用重刑;針對輕微行爲,降低最低刑度,並增加罰金或社會服務等替代性處分,避免輕罪重罰;建立一套可行的「輕罪起訴、裁判量刑標準」,避免裁判僵化或被刻意操作。法律的存在不僅是爲了懲罰,更是爲了維護社會正義與人民信任。唯有讓法律真正做到「罪刑相當」,司法才能避免刻意操作,並在社會中建立起堅實的信任基礎。